因協商收取8萬元賠償款被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刑事拘留,案件爭議焦點集中於律師執業邊界與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問題。
本文將從認識訴訟程序、如何應訴以及出庭的準備工作展開。
利用AI偽造商品瑕疵,以騙取“僅退款”
簽完房屋買賣合同後,購房者以資金不足為由不再履約。一年後房屋重新出售,卻比上次簽合同時的房價低了近百萬,這筆損失,違約方需賠償嗎?
子女姓氏變更是經過雙方協商的結果,並不構成父母拒付撫養費的正當理由,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予以處理。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擔保人湯某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貸款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是否形成新的保證合同?
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選擇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面對公司人員調整、同事離職帶來的“工作量驟增”,員工有權基於真實的工作飽和狀態說“不”
網絡主播與傳媒公司之間是構成勞務關系還是合夥關系?
但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這樣的合作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又該如何認定合夥關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