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為什麽規定12歲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12至14歲未成年人基本不承擔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不判死刑呢?
這是因為我國加入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條約。
我國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及嚴重不良行為的處理,需要符合公約精神。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於1990年9月2日生效。1991年12月29日我國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準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根據該公約規定,“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同時規定,對兒童不得判以死刑和不能釋放的無期徒刑。
同一時期,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於1992年1月1日施行。
1984年5月,聯合國在北京召開的“青少年、犯罪與司法”專題專家會議,討論通過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並提交1985年在米蘭召開的第7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討論通過,成為聯合國關於少年司法管理的正式文件。該文件各國需要在立法和慣例的範圍內予以考慮和遵守。該規則4.1 規定,“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該年齡的起點不應規定得太低,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該規則第19條要求規定,“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
▶那麽,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就能逍遙法外了嗎?
近年來,因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引發關註。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問題,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條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確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條明確: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時,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❶ 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的;
❷ 結果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❸ 主客觀方面綜合評價為情節惡劣;
❹ 程序上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後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有案例:山東東營14歲少年捅死同學被判無期徒刑
山東東營的胡某,在校期間霸道、跋扈、經常欺負人。2013年7月21日晚,年僅14歲的少年胡某在與15歲少年陳某發生口角後,用刀刺進陳某脾部,致使陳某因脾破裂造成重傷,夜色中陳某在眾人的幫助下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而胡某則趁亂躲了起來。
然而,正當醫生護士全力搶救陳某的過程中,觸目驚心的一幕再次上演,胡某持刀趕到了醫院,並試圖沖進正在實施搶救的手術室,所幸被陳某的朋友們及時制止,才避免了一場更可怕的悲劇發生。
在公安機關調查期間,2013年12月1日,正是學校的早操時間,學校公寓一樓大廳,胡某持刀悄悄跟在宗某身後,趁其不備迅速上前摟住宗某脖子用力捅傷又橫著劃了一下,在宗某倒地前胡某還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連捅10多刀。倒在血泊中的宗某後因搶救無效身亡。
面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審訊,胡某卻說出了一個令人咂舌的原因。“我才14歲,屬於未成年人,殺人不會償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