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族信託被強制執行第一案:家族信託有哪些法律價值?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高淨值人群的數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對於家庭信託的需求也越來越多。由於我國家族信託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夠健全,大部分高淨值人群都是選擇海外的家族信託業務。對於近期發生在國內家族信託被強制執行的案件所帶來的影響和引起的爭議,讓我們對家族信託的財產獨立性產生了一定的質疑,到底家族信託的財產是否能夠保持其本身所有的獨立性,還是能夠被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標準和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本文主要從家族信託被強制執行案件為出發點去研究背後的價值原理,以此來研究我國家族信託行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合理建議,以此促進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一、國內家族信託被強制執行第一案簡述

(一)基本案情

楊某(女)與胡某為合法夫妻,後胡某與張某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小張,20161月胡某出於法定義務為其與張某的非婚生子小張在某信託公司設立了家族信託基金。之後楊某以不當得利糾紛,向武漢中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查封張某名下銀行存款及《某財富傳承財產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和收益。被申請人張某及案外人小張申請解除保全措施,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

(二)判決結果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異議人張某的異議請求,中止對張某在中國某信託有限公司設立的《某財富傳承財產信託》項下信託收益的執行。


二、家族信託財產獨立屬性及其濫用

(一)家族信託的法律價值

家族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核心要素的法律關係。認知家族信託財產的法律屬性,把握家族財產信託的信契性、家族性、用益性和傳承性,是規範家族信託財產制度的核心。

家族信託財產主要有以下特性:一是信契性。信託財產管理關係是依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信託協議而產生,其核心內容在於將信託財產用於受託人正當經營管理,確保受益人受益。服務信託的價值取向應更強調服務本身包括財產的獨立性財產的保管等。二是家族性。家族信託的重要屬性體現出為富人家庭及其家族提供理財服務的一種受益產品,其根基在於家庭成員或一定親屬範圍的家族性。三是用益性。在家族信託財產的法律屬性中,用益性的法律意義尤其重要,是家族關係的利益相關人最為關注、最為敏感的屬性。四是傳承性。在英美國家的家族信託中,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後不得干涉受託人處置信託財產的行為。然而,大陸法系國家在相當長時間裏一直否認其合法性。原因是不少大陸法系國家學者認為,信託財產普通法所有權和衡平法所有權並存的制度構造,與物權法所主張的“一物一權”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相衝突。

(二)家族信託財產的獨立屬性

1、信託財產的合法性

信託財產是家族信託的構成要件之一,家族信託要設立,委託人必須提供符合設立家族信託要求的財產,家族信託財產是否確定影響著家族信託能否繼續存續。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財產必須具有合法性,否則會存在使家族信託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風險。我國《信託法》對於財產的合法性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

2、強制執行的依據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5條的規定,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專門帳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帳戶為信託帳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在本案中的信託財產並不屬於《信託法》第17條情形,因此執行該信託財產沒有合法的依據。

(三)家族信託的濫用

1、濫用的表現形式

我國信託產業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而逐漸走進家族企業的視野。在當前的主要濫用形式中主要包括:為了避稅等違法目的設立的信託,其中所涉及到的虛假交易、關聯交易、濫用稅務協定等實質上違反公眾利益、侵犯相關權利人利益、濫用架構、甚至違法違規的方式;其次也包括受託人的道德風險濫用權力或權利過大等。

2、濫用的司法實踐

根據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最近幾年國內信託公司所收的監管處罰金額合計已超千萬元,國外的案例諸如普加喬夫虛假信託案件。

普加喬夫曾任俄羅斯首富,2010年其創立的私有銀行MezhpromBank宣告破產,在MezhpromBank清算期間國際知名清算組織DIA擔任破產清算人。為轉移財產,在Mezhprom Bank清算期間,普加喬夫設立了5個全權家族信託,普加喬夫將自己設立為信託的第一保護人。2015年,Mezhprom BankDIA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普加喬夫提出索賠,並向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提出凍結其分散各國銀行的個人全部財產。經過審理,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債權人可以向其追償信託財產。另一方面,根據信託契約,保護人的權利應該屬於受託人,普加喬夫並沒有對信託資產的控制權和所有權,普加喬夫設立5個信託的意圖卻是讓其“保留最終的控制權”,因此信託契約是虛假的。而且,普加喬夫在債務追討期內設立信託,明顯屬於“欺詐性轉移”財產,是不合法的。

具體來看,在信託財產交付在債權債務之後可能存在可撤銷情形:為了規避債務,家族信託權益結構設計方面不合理,杠杆比例違規、單一融資方集中度、受託人為唯一受益人等;信託財產管理方面,違規推介信託計畫、貸後管理不到位等。

三、結合“第一案”引發爭議的若干思考

(一)家族信託財產來源合法性問題

在本案中,該家族信託是胡某基於法定撫養義務為了其非婚生子小張的生活費、撫養費而設立的,法院根據楊某的財產保全申請對該信託公司案涉所有款項進行了凍結,實質上張某失去了對該信託本金以及收益的控制權。

此案折射出的重要問題就是家族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問題,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來源存在問題,那麼家族信託存在的基礎也就不存在。結合本案,家族信託的來源合法性存疑,單從本案給的資訊,結論不明,可能存在幾個方向:第一,屬於胡某和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屬於胡某自己的個人獨立可支配財產;第三,屬於張某個人獨立財產;第四,屬於張某和胡某的共同財產。

(二)家族信託效力問題

家族信託的效力一般是指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根據《信託法》規定,有效信託是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第一,設立信託的目的合法;第二,具有適格的主體;第三,具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第四,具有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包括書面形式、信託登記手續、載明委託人受益人財產的範圍獲取形式等詳細資訊。

結合到本案,該信託合同的形式上符合我國信託法的有效構成要件,胡某本身的設立初衷是為了非婚生子小張的教育、生活等開銷,胡某作為小張的父親,對於小張是有撫養義務的;其次,本案的一個爭議點就是信託財產的合法來源問題,如設立家族信託財產是胡某和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所謂的信託財產獨立性並不能對抗夫妻共同財產制這樣更為基本的立法價值。

(三)家族信託財產被強制執行問題

在本案的程式性方面,法院駁回了張某對解除凍結的異議請求,法院是否有權強制執行家族信託財產,其次,凍結措施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本案執行中的法官並沒有找到對信託受益權的強制執行措施以及對委託人防止贖回資金的現實路徑,從而直接將信託財產作為凍結的客體,以求達到形式上不是強制執行但是實質能夠控制信託財產的目的。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5條及《信託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

對於法院的此項舉措,如何去解讀更為合適,不少學者專家都對於此項行為的解讀,認為是強制措施,已然侵犯了家庭信託的獨立性原則。而站在法院的角度所考慮的在於社會價值觀念和基本立法價值的問題,此案和當年的瀘州“二奶”案件在有些相似之處,法院得在社會公德、法律原則、法律規則之間做出合理的協調,並希望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維護法律的統一性與合理性,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受託人審查及管理義務問題

本案中的家族信託合同的設立,受託人是否盡到了審查及管理義務,在相關的裁決書中,對於受託人的職責沒有過多的描述,但實際上受託人在本案中的角色也十分關鍵。事實上,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溝通時,由於受託人的過度宣傳對委託人的判斷有很大的干擾性。

中信信託在我國的信託行業屬於標杆性的企業,其在信託領域的運營相對比較規範,以中信信託對現金進行信託的要求為例:首先,信託公司會要求委託人,提供配偶確認函,委託人的配偶需要簽字確認,同意將這筆現金資產放入信託計畫。顯然本案中的信託公司沒有做到此項審查義務,否則不會出現本案中的這種情況;其次,盡職調查,信託公司需要對委託人的資金來源進行盡職調查,包括委託人的職業、收入情況、資產情況以及資金流水等。實際上大多數信託公司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導致即使出現問題,也很難全面追責。


四、家族信託法律規制的相關建議

(一)信託立法層面

在信託行業規模逐漸擴大的當下,我國信託行業相關法律的滯後性充分暴露了出來,委託人、管理人以及託管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明確。有些問題單靠一部《信託法》很難完全解決,因此有必要完善信託方面的立法及配套法律法規。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財產根本屬性在於其獨立於受託人,具有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分離性,不與受託人共擔財產風險,這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根本要求。對於此類涉及獨立性的情形應當明確列明,並由最高法出臺公報指示性案例,作為法院裁判的標準,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在完善信託立法方面,從源頭把控,要明確《信託法》的核心要義、社會價值。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範圍主要是在於受託人、委託人及收益人之間的關係界定,從而對於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去界定。除了《信託法》第10條規定需要財產登記之外,沒有其他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因此對於具體的實施細則應當圍繞其進行制定,針對財產登記和具體的權屬節點進行明確。有學者堅持委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直到信託終結權屬才發生轉移,而有學者則認為信託關係一旦建立即意味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已經移轉。有學者認為通過對我國信託法條進行分析,委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是有合理依據的。

我們在借鑒國外的同時,應從我國《信託法》的核心價值出發,深入理解該制度的建立和運用,而不是盲目的照搬。縱觀整個家族信託流程,受託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持續享有對財產的絕對處置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因此這個時間段的信託財產所有權理應歸其所有。與此同時,由於受託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將享有信託財產的處置權,應當設定嚴格的監察人制度,對於受託人的權責進行嚴格設定並進行監督。

(二)司法實務層面

在家族信託財產的認定上,首先需要確定可以設立家族信託的範圍,而根據《信託法》要求,有四類財產不能設立家族信託,大致確定了設立家族信託的範圍。

而本案中出現被強制執行的措施,如何適用對家庭信託財產的強制措施,有必要進行詳細規定。在以《信託法》的獨立性原則的基礎上,可實施強制措施的情形進行詳細劃分:首先,需要確定信託財產的屬性;其次,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如果夫妻在婚前有協議的情形,雙方可供個人支配的財產予以認定的,此種應該明確不得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最後,對於可能涉及欺詐違法的家族信託,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三)審查設立層面

在《信託法》中的委託人主體規定非常廣泛,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適格,會導致家族信託無效。因此,在審查設立時要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在家族信託的設立時,主體要適格:第一,家族信託的最終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以歸屬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及家族事務設立信託,而受益人一般為委託人的近親屬,因此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第二,委託人應該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其次,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要合法。《信託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

最後,信託財產的合法性進行認真仔細的審核,以保證信託財產設立的有效性。筆者認為在信託業協會和律師協會等組織可以制定一些從程式上保障設立信託財產合法性的盡責指引規範。第一,對於現金類資產,委託人要出具收入證明以及取得該現金類資產的其他證明以及完稅證明;第二,對於不動產,委託人要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書,對於動產,委託人要出具購買證明或者取得動產的證明;對於以上兩種情況,律師可以提供法律見證或者由公證處出具公證。第三,對於股權信託,可以參照上市公司的一些要求,由註冊會計師對其進行審計和評估並出具相應報告,由律師對其財產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運行監管層面

信託監管有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之分。雙重監管有利於保障信託行業的平穩運行。在英美法系國家,信託監察人制度已經從早期的離岸信託拓展到普通信託,成為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普遍選擇。日本和韓國等諸多國家將信託監管人定義為“信託管理人”,意指對受益人的權利或利益具有管理權的人。而我國將其定義為“監察人”,就應當明確信託監察人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而非管理,儘管其享有部分管理權能,但也僅是作為監督職能的補充。

然而當前我國的監察制度存在重大空白,《信託法》第4條: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國務院尚未發佈相對應的監管辦法,我國的信託監察制度仍處於空白狀態。針對監察人制度筆者建議從以下幾點去構架我國的監察人制度:首先應當明確監察人的主體地位,監察人應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並在此基礎上,針對監察人的資格做出限制,對於監察人的許可權範圍、行為、權利義務和責任做出詳細的規定,使其保持絕對的中立性;其次,在法律規章設立過程中,明確監察人的內容,將監察人作為獨立的章節規定在信託法中,對於監察人的監督程式進行明確;最後,當雙方對於監察人持有爭議時,或者監察人出現履行不能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替換監察人,並明確監察人的職責、辭職、退休等相關情形,增加法規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五、結語

事實上,近年來在複雜的國際形勢下,高淨值人群境外投資意願有所降溫,國內資本市場環境的不斷完善促使越來越多高淨值人群的投資重心重歸國內,如何抓住“中國機會”成為高淨值人群的重點關注問題。我國有必要加快信託行業方面立法的行進步伐,使其與國際信託接軌,面向全球融入世界,在國際化的浪潮中,博得一席之地。

當前,我國家族信託也進一步朝著專業化、規範化的趨勢發展,為滿足家庭和個人在非保值增值方面的資產隔離等需求的快速增長,應儘快推進家族信託在稅收、財產登記等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進度。對於家族信託的發展,要立足於家族信託的背後法律價值,探討信託法行業的本質,做出深刻的理解,從而明確家族信託的獨立地位,並防止出現本案中出現的爭議情形。綜合以上有關家族信託行業的發展建議和構想,如果能夠早日完善和設立實施的話,那麼可以促進家族信託行業的平穩發展,保障家族信託行業的核心財產傳承和長遠利益的獲得,並促進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價值的雙向統一,並減少或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發揮家族信託的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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