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大招!這類企業一律查賬,徵收個人所得稅

01.財政部發佈重磅公告

1231日,資本圈被一條財政部的消息刷屏了!


來源:財政部官網

12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稱,20221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消息出來之後,很多股民嚇了一大!還以為投資者個人炒股收入要徵稅了。其實不然,這個跟散戶炒股沒啥關係。指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不是個人投資者!

有分析認為,部分獨資,合夥企業突擊入股上市公司然後減持大獲其利,這幫人獲得的利潤確實該徵收重稅!

有專家分析稱,像網絡主播偷逃稅案例中,常見的一種手法正是為了躲避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的個稅,通過設立獨資合夥企業,將收入性質轉換為經營所得個稅,然後通過核定徵稅方式,大幅降低稅負,實現偷逃稅。

針對規模比較小的企業,比如常見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這類非法人企業,很可能自己沒有建賬能力,會計核算不健全,雇不起也不願意花錢雇專業的財務人員甚至都不願意找個代理記賬,基於這種情況,為了方便征管才有了核定徵收的政策。

據介紹,核定徵收簡單的來說相當1個億的收入稅負率一下子從兩位數降低到3.5%左右。

對不少獨資合夥企業來說,核定徵稅的稅負相比查賬徵稅稅負大幅降低,這也是高收入者避稅常見的手法。實際上這些獨資合夥企業具備建賬能力。

高收入者通過獨資合夥企業的核定徵稅方式來“避稅”,並非限於文娛行業。歷史上,出現的不少通過獨資合夥企業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適用核定徵收的方法,來降低股權等權益性投資交易的所得稅負。

專家分析稱,原來很多獨資合夥企業,都是採用核定徵收,本身就大大減輕了稅收負擔,而一般像股權轉讓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數額非常大,這種情況下再享受核定徵收的政策,顯然不利於稅收公平,不利於調節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

今年9月,稅務總局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其中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並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申報納稅。

02.央行等7部門進一步規範金融產品網絡行銷

1231日,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門就《金融產品網絡行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要求,通過直播、自媒體帳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管道行銷金融產品,行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並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小程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託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資訊服務業務資質。


其中,徵求意見稿有這些重點內容。

1.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行銷服務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行銷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放貸、非法薦股薦基、虛擬貨幣交易、外匯按金交易等;不得為私募類資產管理產品、非公開發行證券等金融產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絡行銷。

2.網絡行銷宣傳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2)引用不真實、不准確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3)明示或暗示資產管理產品保本、承諾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4)誇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存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簡單類比;

5)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審核或備案為金融產品提供增信保證;

6)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禁止的其他內容。

3.分區展示

對於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不同類別、不同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應當分別設立宣傳展示專區。

4.行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並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

通過直播、自媒體帳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管道行銷金融產品,行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並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事前審核,指定合規人員審看直播或訪問相關自媒體帳號、互聯網群組;加強行銷行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關視頻、音頻、圖文資料以供查驗。

5.這類人不許代言

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演藝明星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6.金融相關字樣的互聯網名稱也不能濫用了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小程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託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資訊服務業務資質。

7.禁止騷擾性行銷

開展行銷宣傳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以彈出頁面等形式開展行銷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欺騙、誤導用戶點擊金融產品行銷內容。

8.制定《辦法》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社會生產生活方式正由生產導向轉變為需求導向,客戶與數據資源成為數字經濟時代實施壟斷的重要憑藉。部分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線上場景和觸達客戶的優勢通過參控股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在金融產品行銷方面存在一些違規問題,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競爭,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規範金融產品網絡行銷行為。

9.制定《辦法》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

從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看,向金融消費者銷售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或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和其財務狀況、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等問題較為突出,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防範和處置相關風險關乎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必須從金融產品行銷這一源頭環節加強對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監管。

10.制定《辦法》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的迫切需要

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不斷探索加強對金融產品網絡行銷的監管,相關行為規範和管理措施散見於互聯網貸款、互聯網保險、互聯網基金銷售等領域的監管制度中,目前還缺乏相對系統的、統一的管理制度。另外,互聯網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主要是提供金融產品行銷和客戶個人信用資訊兩方面服務,新出臺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已將個人信用資訊服務納入監管範圍,目前需要進一步對網絡行銷加強監管,完成制度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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