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傳為SPAC上市框架3項建議鬆綁
港交所(00388)9月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在香港推行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建議的方針為,歡迎具備豐富經驗及良好聲譽的SPAC發起人為尋求優質SPAC併購目標而提出SPAC上市申請。市場諮詢已於10月31日結束。
本地傳媒報道,港交所有望在聖誕前公布SPAC諮詢總結,並會稍為放寬SPAC併購(De-SPAC)投票表決、攤薄上限和投資者參與資格方面的要求,但預料不會放寬至散戶投資者參與SPAC交易,維持只限專業投資者參與。報道指,港交所最快明年1月實行新規。港交所重申,正檢視市場回應,將適時公布諮詢總結。

港交所向市場諮詢的SPAC方案,內容被視為較美國、新加坡等地嚴格得多。據悉,諮詢意見對建議中的專業投資者人數、獨立第三方投資者(PIPE)投資佔比,以及贖回股份與反對票合併捆綁有更多意見。
本地傳媒報道指,諮詢原建議的至少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參與的要求或會放寬,但會維持SPAC股份和權證須分予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
攤薄上限方面,港交所或考慮放寬SPAC權證行使後佔已發行股份數目的比例上限,由30%升至50%。在SPAC併購表決上,不再要求贖回股份與反對票合併捆綁。
港交所諮詢文件指出,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另外,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持有證監會第6類或第9類牌照,以及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又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元。
就SPAC併購交易的建議方面,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另外,强制規定獨立第三方投資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同時,SPAC併購交易須經SPAC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作實,但不包括SPAC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
至於清盤及除牌方面,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SPAC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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