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起,入境澳門最少需具5000元,否則或會被拒絕入境!


下週一起入澳需具備

最少5000元維生資源

非本地居民即旅客進入澳門時需證明擁有足夠的維生資源,有關金額未來將按計畫逗留的天數厘定。目前,來澳的非本地居民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5000澳門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否則警方有權拒絕入境。

按新頒佈的行政長官批示,自本月 (11) 15日起,即新的出入境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生效同一天,年滿18歲的非本地居民:

若計畫來澳逗留不超過7

所需維生資源仍為最少5,000澳門元;

若計畫來澳逗留14天內

所需維生資源為最少10,000澳門元;

若計畫來澳逗留21天內

所需維生資源為最少15,000澳門元;

若計畫來澳逗留超過21

所需維生資源為最少20,000澳門元;

需要注意的是,若有攜同家人,金額每人按80%計算。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款,可為旅行支票,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微信支付、支付寶)等。亦有豁免或減少的規定,例如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


另外,新措施主要針對旅客,對於一些長期逗留澳門的人士,即獲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包括外雇、外地學生,特別逗留證這類人士沒有規定。

條例詳情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零一條(三)項的規定,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其中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澳門元五千元;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過十四日者,最少澳門元一萬元;逗留十四日以上但不超過二十一日者,最少澳門元一萬五千元;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澳門元二萬元。

如是作為同行的家團成員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金額按每人增加百分之八十計算。

--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可豁免或減少要求:

如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金融機構所簽發的信用卡;已支付或確保支付在酒店或同類場所的食宿證明;提交由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就返回費用及食宿所簽發的相關責任書,但未能應治安警察局的要求證明具備足夠的住宿或經濟條件確保相關責任者除外;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所許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機構簽發的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其他檔,顯示出為本批示的效力具備適當的財務能力;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職業活動或其他可取得逗留特別許可的活動相關的簽證或許可;屬退休金或其他類似社會福利的受益人,又或屬動產或不動產、知識產權、金融投資收益的受益人,但須通過檔證明此類收入的存在及其金額,以及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支配等人士,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減少所要求的金額。

澳門新出入境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細則

將於下週一生效

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於202185日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其後於816日公佈。配合該法律而制定之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於昨(8)日公佈。上述法律與行政法規,將於20211115日同日生效。


上述新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內容包括: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式,護照及旅行證件以外為出入境管控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檔,出入境證件的最短剩餘有效期,逗留特別許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許可及延遲續期兩項較重要的費用。


相對於原有規定

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01-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

02-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九十日;

03-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

04-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180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16/2021號法律第一百零一條中關於非居民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期間擁有適當維生資源的評估標準,運輸經營人和酒店場所經營人以安全方式向治安警察局傳送資訊的規範,連同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規定之相關行政費用和減免條件,以及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印件、憑證及表格的專用式樣,均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予以訂定。其中,有關維生資源評估標準之批示已於昨(8)日公佈,其他事宜則將適時公佈。

就新法的重點修改內容,以及出入境、逗留及居留方面的相關規範和行政手續,治安警察局將適時作進一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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