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 景
2021年9月30日,香港立法會通過《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簡稱“草案”),以啟動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未來發展。
根據草案,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下稱“外地”)以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投資基金遷移註冊及營運地點到香港,分別註冊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
遷冊至香港的外地基金,與在香港新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和承擔相同的義務。
► 實施日期
遷冊機制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
► 實施方式
方式一: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申請;或
方式二:向公司註冊處申請。
► 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一般規定
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成立的投資基金,如果想遷冊至香港運營,需要滿足什麼具體條件呢?
1.外地基金必須是“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基金,其他法律形式的基金並不包括在內。該等規定和當前國際主流的基金形式一致,因此,並不需要特別加以區分。
2.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既可以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可以看出,遷冊申請的註冊主管部門,比較靈活。
3.外地基金遷冊後,在香港可註冊為開放式基金,也可以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LPF)。也就是說,外地基金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進行選擇,相對也比較靈活。
► 申請將外地基金註冊為LPF的具體要求
根據修訂後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第 637 章)第82B條,將外地基金申請為LPF,須由該外地基金的“普通合夥人”(GP)向處長提出,且該合夥人須屬該申請中指名為LPF的普通合夥人的建議人選 。
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是原外地基金和遷冊後LPF的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須以指明方式遞交指明表格。該等指明表格須載有以下主要資訊:
1.外地基金在申請日期的名稱;
2.外地基金的設立地;
3.外地基金撤銷註冊原基金或註冊新基金所需的同意或批准檔;
4.《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附表1指明的資料。
如果遷冊申請獲許可,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 ( 處長 ) 將外地基金註冊為LPF,併發出註冊證明書。

► 外地基金遷冊為LPF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效力上看,遷冊至香港後註冊的LPF並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其原基金的持續性(合夥關係、財產、債權債務關係、法律責任等)會得到保留。
比如,以遷冊基金的原有名稱展開或繼續的法律程式,可由該基金 ( 或由他人代該基金 ) 以該基金的新名稱展開或繼續。
► 外地基金遷冊香港的申請人
與在香港新設LPF一樣,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申請材料遞交,須是“香港律師行或律師”。基金本身或普通的秘書服務公司,無法直接提供該等服務。
一般而言, 提出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的律師行或律師,須在提出該申請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政府規費,並遞交有關詳情:
✪ 普通合夥人是自然人——該人的住址;或
✪ 普通合夥人不是自然人——該普通合夥人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
遷冊申請一經作出, 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
小編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外地基金在遷冊後,須在其原成立地撤銷註冊。也即是“註冊地”只能二選一。如該非香港基金沒有按規定在原成立地撤銷註冊,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從《基金登記冊》剔除該基金的名稱。
—可見,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後,不能在原設立地繼續保留基金身份。也就是說,雙重“國籍”是不被許可的!對此,須仔細衡量。
—具體到外地基金在香港獲註冊為LPF,須在註冊日期後的“60日內”,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deregistry)。如有特殊情況,經申請“可延長60天”。
—香港立法會諮詢檔顯示,在2020-2021年度,逾100 家在開曼群島新設立的基金招聘了香港或內地基金經理,顯示不少海外註冊基金均以亞洲市場為投資重點,且在香港運營。
—鑒於國際趨勢或滿足OECD的規定,該等設立在傳統離岸基金有較大動力改以”在岸”形式轉到其主要業務所在地的相關直接進行營運。即,這些基金或會遷冊來港。對此,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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