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頒佈實施,標誌著私人財富保護進入新階段。隨著私人財富形態從個人財富的初級形態向家族財富的高級形態演進,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大規模財富傳承即將起航。如何將財富平穩地傳承下去,是財富管理行業長期面臨的重大挑戰。股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的理想法律架構,具有廣闊的運用空間。
01.家族傳承與信託的天然結緣
古往今來,“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從來都是財富家族難以逃避的“歸宿”。不過,凡事皆有例外,仍然有一些家族實現了跨越三代的傳承,如眾所周知的羅斯柴爾德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及中國的“李錦記”等。
▍成功傳承家族的秘訣
研究表明,這些家族並不是偶然的運氣好,而是富有遠見的精心規劃和積極管理,啟動了每一代家族成員的創造力,讓他們為家族財富大廈不斷地添磚加瓦。同時,提前規劃的方案防範或降低了潛在的風險,抑制了財富的負面效應。
實際上,家族傳承的核心在於人,即人力資本的塑造。一個家族最重要的資產就是每一個成員,只有每一代家族成員都為家族財富積極貢獻力量,家族財富才會不斷地增長,才有可能改變“富不過三代”的財富宿命。如果某一代家族成員只消耗不創造,勢必坐吃山空,再多的家族財富都會被揮霍掉。因此,家族必須高度重視人力資本的培養,傾力打造人才培養的治理體系與教育體系。
不過,“管人”的同時還必須“管財”。現代社會將原本以血緣、婚姻、宗族關係等強聯結的家族,打散為一個個原子形態的小家庭,家族成員之間呈現出鬆散化、無組織化。對此,要想凝聚家族成員並強化家族的組織性,需要財富作為連接點和物質支撐。只有構建起家族共同擁有的財富,並依託這種共同的財產利益,才能夠使家族成員具有緊密連接的紐帶,強化組織性,使其具備治理的組織基礎。
▍信託可以搭建共同財富的穩定結構
構建現代意義上的家族整體,從財的角度是構建家族共同擁有財富的所有權結構。這個法律結構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法律上能夠找到代表家族擁有共同財富的所有權主體;
2)法律上能夠保障家族世代成員分享家族共同財富的利益安排;
3)法律上能夠保障家族共同財富的所有權主體和利益安排可持續存在。
在中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管理與轉移財產的工具很多,如法定繼承、遺囑、生前贈與、保險等。但這些傳統的工具,都無法提供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架構,只有信託才能搭建出這樣的穩定架構。
1. 信託能夠構建家族共同財富的所有權機制
借助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理,裝入信託的財產將作為一個整體保留在家族中,今後家族成員發生離婚、繼承、債務等風險均不會造成財產被個別分割、分配或清償。
2. 信託能夠構建家族共用利益的分配機制
只要信託目的不違法,委託人既可以將信託利益授予當前世代家族成員,也可以授予未來世代家族成員,而且信託利益的分配內容、分配標準和分配條件也完全由委託人自由設定。這從法律上保障了世代家族成員可對家族共同財富共用利益。
3. 信託能夠構建財富傳承的穩定機制
在信託合法設立後,不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任何一方去世、破產而受到影響。歐美一些著名的財富家族早在百年前就設立了家族信託,其子孫後代至今可以從家族信託中獲益。
02. 股權信託是家族企業傳承的首選工具
信託在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上的諸多功能,在家族企業傳承上得到了充分詮釋。家族企業股權如果不置入信託,容易因為自然人股東離婚、死亡等原因而導致股權越來越分散的情形,造成企業經營的混亂與動盪。反之,如果將家族企業的股權裝入信託,可以將企業控股權緊鎖在受託人名下,保持家族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集中和穩定,將家族企業的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及信託受益權進行分離。如此,既能保障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經營和代際傳承,又能確保家族成員從企業經營中持續獲得收益。
對於具有管理與傳承家族企業及股權資產的家族來說,股權信託是繞不開的首選工具。不僅如此,對於財富體量較大、財產類型多樣的非企業家家族來說,股權信託也具有很高的運用價值。
在我國,由於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財產如房產、藝術品等難以直接裝入家族信託,而借助於股權信託特有的法律架構,完全可以將房產、藝術品(古董、字畫等)、動產以及其他類型的資產都裝進來。也就是說,通過股權信託,或者將股權信託與其他類型的家族信託結合起來的TOT形式(trust of trust),家族可以將其持有的各個類型的財產都置入到信託結構之中,搭建起家族財富共同所有與利益共用的結構,實現家族財產的整體管理、利益共用及持續運營。
03. 股權信託創設PTC模式
股權信託除了上述價值外,還可以為家族創造出自主管控平臺。
▍私人信託公司頗受財富家族的青睞
家族信託功能的發揮,依賴於科學的頂層規劃設計、精心的受託人選擇以及協同的家族治理機制等諸多因素。對於超高淨值家族來說,信任及隱私是更為關切的問題。信託公司辦理家族信託業務時,經過的部門及人員很多,業務流程漫長,很容易導致家族隱私及財富的暴露。而且,將家族財富完全交給外部機構打理,也並不讓人放心。因此,境外許多家族傾向於組建“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簡稱PTC)”,來擔任自身家族信託的受託人。
私人信託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或宗旨是擔任某個或數個特定信託的受託人。由於PTC可以將家族旗下的各種交叉混合持有的資產與投資,透過一個整合平臺綜合管理,同時在以家族成員及外部專業人員組成的董事會的管理下,達到一個兼具控制權、專業、持續、彈性、成本效益的資產保護頂層結構,加之其具有更高程度的資訊保密性和執行效率,因此,PTC在離岸地區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不過,PTC的設立及維護成本非常高。為了提供私人定制服務,PTC需要高薪聘請法律、稅務、審計、保險、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以達到全方位、立體化地為委託人家族、企業提供貼身服務。因此,PTC適合於財富體量較大的超高淨值家族。
▍股權信託可為家族創設出實質的PTC架構
PTC作為家族專屬的財富整體管理平臺,是幫助家族進行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從國內法律體系來看,PTC模式並無法律上的實質障礙。
我國《信託法》規定了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三種類型,理論上,除了持牌信託公司從事的營業信託外,一般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擔任民事信託的受託人。因此,家族設立PTC為家族提供受託人服務,理論上並非不可行。不過,民事信託在我國發展極為緩慢,配套制度未出臺,實務上對法律的理解也不同,設立此類公司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這樣的操作需要相當謹慎。
不過,股權信託的業務模式,為國內家族使用PTC模式提供了可能。股權信託的典型模式是“家族信託+ SPV”的雙層模式——信託並不直接持有實體企業股權,而是通過SPV持有包括實體企業股權在內的家族各種類型的資產。出於稅收考慮,SPV的組織形式一般選擇有限合夥企業。其中:受託人僅作為LP,僅進行財務投資;GP由委託人(或其家族成員)或其他三方機構擔任,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也可以擔任管理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形式,深度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實現對實體企業的實際控制。
可見,在股權信託雙層架構中,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如信託公司)通常僅限於SPV的財務投資角色,實體企業的管理層乃至SPV的GP,往往由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擔任,可以對信託架構下的家族財富直接管控。這樣的安排下,SPV構成了家族資產管理的整合平臺,實現了家族對信託項下資產的自主介入及家族治理機制的延伸,為家族創造出了一種自主管控家族財產的機制,相當於實質上的PTC架構,這對於希望享受家族信託功能但又不願意徹底放棄管控權的家族(尤其是企業家),提供了兩全其美的途徑。
需要指出的是,家族對信託財產的控制,可能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埋下潛在的業務及聲譽風險,也可能給家族信託的資產保護、風險隔離等功能產生減損,甚至導致信託被刺破面紗等後果。如何平衡委託人家族控制權及受託人風險之間的問題,需要精心的頂層規劃設計及巧妙的架構與組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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