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外地基金將能直接遷冊到香港營運了!


202177日,香港立法會對《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了二讀,該條例或將很快完成三讀,並刊憲予以實施。

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的引入,主要是為建立新的基金遷冊機制,讓現有的非香港投資基金遷移註冊及營運地點到香港,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並帶動對本地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


對國際投資基金而言,新的基金遷冊機制會便利外地基金進駐香港——既能保留基金在遷冊後的持續性(包括已訂立的合約及取得的財產),又能免卻解散原來的基金並重新成立新基金的程式。

所修訂相關法例及生效日期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637 )(637章》)——以引入一個遷冊機制,使在香港以外地方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設立的基金 ( 外地基金 ),可根據《第 637 章》成為有限合夥基金(LPF);

《商業登記條例》( 310)(310章》)和《商業登記規例》(310章,附屬法例A)(310A章》)——以便遷冊到香港註冊為LPF時可以同步進行商業登記申請。

其中,《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的修訂將於「2021111日」起實施;而與商業登記相關的法例修訂則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一般規定

那麼,在條例下,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成立的投資基金,如果想遷冊至香港運營,需要滿足什麼具體條件呢?

✪外地基金必須是“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基金,其他法律形式的基金並不包括在內。該等規定和當前國際主流的基金形式一致,因此,並不需要特別加以區分。

✪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既可以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可以看出,遷冊申請的註冊主管部門,比較靈活。

✪外地基金遷冊後,在香港可註冊為開放式基金,也可以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LPF)。也就是說,外地基金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進行選擇,相對也比較靈活。

申請將外地基金註冊為LPF的具體要求

根據修訂後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637 )82B條,將外地基金申請為LPF,須由該外地基金的“普通合夥人”(GP)向處長提出,且該合夥人須屬該申請中指名為LPF的普通合夥人的建議人選 。

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是原外地基金和遷冊後LPF的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須以指明方式遞交指明表格。該等指明表格須載有以下主要資訊:

✪外地基金在申請日期的名稱;

✪外地基金的設立地;

✪外地基金撤銷註冊原基金或註冊新基金所需的同意或批准檔;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附表1指明的資料。

如果遷冊申請獲許可,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 ( 處長 ) 將外地基金註冊為LPF,併發出註冊證明書。

外地基金遷冊為LPF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效力上看,遷冊至香港後註冊的LPF並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其原基金的持續性(合夥關係、財產、債權債務關係、法律責任等)會得到保留。

比如,以遷冊基金的原有名稱展開或繼續的法律程式,可由該基金 ( 或由他人代該基金 ) 以該基金的新名稱展開或繼續。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外地基金如果在香港獲註冊為LPF,須在註冊日期後的「60日內」,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deregistry)。如有特殊情況,經申請「可延長60天」。

可見,外地近遷冊至香港後,不能在原設立地繼續保留基金身份。也就是說,雙重“國籍”是不被許可的!對此,請務必引起重視。

外地基金遷冊香港的申請人

與在香港新設LPF一樣,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申請材料遞交,須是「香港律師行或律師」。普通的秘書服務公司,無法直接提供該等服務。

一般而言,提出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的律師行或律師,須在提出該申請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政府規費,並遞交有關詳情:

✪普通合夥人是自然人——該人的住址;或

✪普通合夥人不是自然人——該普通合夥人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

遷冊申請一經作出, 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

Sir觀點

◉我們知道,近年來由於經濟實質法和國際稅務制度的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註冊和管理,從而使得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向“在岸”轉變。為承接傳統的開曼私募基金轉移,香港應時而動,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

2020831日,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正式實施。香港LPF為傳統的美元離岸基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選擇,特別是對與中國內地相關的私募基金非常具有吸引力。

2021428日,香港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在滿足經濟實質的情況下,LPF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

◉從架構設立到附帶權益免稅,再到如今的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這意味著香港LPF機制的“三步走”已經在不到一年的短短時間內大踏步地完成了。不過,條例所規定的外地基金遷冊制度,要求在原設立地撤銷註冊,似乎有些出乎業界意料。

◉根據我們的瞭解,一些離岸基金普遍希望可以在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同時“註冊”和“營運”,這等於是魚和熊掌同時得兼;但如今要求在原設立地撤銷註冊,則將離岸基金推入到了非此即彼的“二選一”境地。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77日的二讀動議中表示,許多離岸基金正在尋求合適的註冊地點,這個機會稍縱即逝,其冀望通過上述一系列架構、稅收和遷冊方面的機制吸引離岸金擇香港而“棲”。

接下來,是否會有一大波離岸基金向香港“遷冊”而來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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