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期待已久的《印花稅法》表決通過。新通過的《印花稅法》做了多項調整和補充。原來一直有傳言稱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將下調,將降低證券交易的稅收成本,那麼《印花稅法》正式文本是否做了調整?《印花稅法》的頒佈對家族財富管理有何影響呢?

一、《印花稅法》對股票交易的影響
股票作為高淨值人士所擁有的重要財產種類之一,股票交易的印花稅也影響著高淨值人士的財富管理和投資成本。2008年4月24日,為了應對長期的熊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將稅率由3‰變為1‰。2008年9月,再次對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做出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徵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徵稅。也有消息稱,《印花稅法》將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
而此次《印花稅法》最大的亮點是併入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內容,並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做了詳細的規定。《印花稅法》明確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和“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規定了證券交易不僅包括A股、B股和新三板等股票以及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規定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成交金額,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證券交易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最為重要的是,再次明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是1‰,與新法出臺前保持一致。《印花稅法》完善規範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納,為高淨值人士進行股票交易繳納印花稅提供法律層級的依據。
二、《印花稅法》對非現金資產轉移的影響
《印花稅法》明確了股權轉讓書據和房屋所有權轉讓書據需要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該“轉讓”包括買賣、贈與、繼承、互換和分割。較之前的《印花稅暫行條例》,明確了列明瞭兩種書據,並將轉讓行為進行解釋。也就意味著家族個人或家族企業將所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和房產進行買賣、贈與、繼承、互換、分割,一般需要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印花稅。雖然如此,但也需要注意特殊的減、免征收印花稅的稅收優惠。例如:《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規定,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印花稅(不包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印花稅法》規定,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需要按價款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相較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此次將“版權”變為“著作權”,在用語上與我國《著作權法》保持一致,表述更為規範;其次,將印花稅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減輕了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的印花稅成本。

三、《印花稅法》對家族信託的影響
非現金類家族信託由於我國信託登記制度的限制一般採用“曲線救國”的方式設立,一般會選擇通過SPV的形式進行搭設。以股權家族信託為例,委託人一般會先設立一個資金家族信託和SPV,然後將目標公司股權裝進SPV,再將SPV的股權(份額)裝進家族信託。該設立過程不僅可能涉及到所得稅,也可能涉及印花稅。即目標公司股權裝進SPV,該步涉及到了股權轉移,需要依據《印花稅法》雙邊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SPV股權(份額)裝進家族信託,若SPV為有限責任公司,將其股權裝進家族信託,需要按照《印花稅法》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若SPV為有限合夥企業,將其LP份額裝進家族信託,由於LP份額不屬於《印花稅》的“產權轉移書據”的範疇,因此不涉及印花稅。所以,從印花稅角度來看,SPV選擇有限合夥企業較為合適。
四、《印花稅法》對慈善捐贈的影響
高淨值人士在進行財富管理時,出於回饋社會和教育示範後代等多種目的,會進行家族慈善行為,將部分家族財產進行捐贈,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災、促進科教文衛事業發展、保護環境等慈善活動。國家為了鼓勵捐贈,給予慈善捐贈一定的稅收優惠,例如,個人進行捐贈,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享受全額扣除或比例扣除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在印花稅方面,《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為了鼓勵家族進慈善捐贈,《印花稅法》規定,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較《印花稅暫行條例》,新增了“慈善組織”,擴大了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稅的產權轉移書據的範圍。慈善組織作為慈善活動的主要參與主體,將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稅的優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勵慈善捐贈。
雖然印花稅相較於所得稅、增值稅來說,屬於小稅種,稅率也較低,但印花稅是財產轉移時常被徵收的一個稅種,當計稅依據的數額較大時,印花稅稅額也會相當可觀。印花稅法律規定的完善和稅收優惠的出臺,有利於實現我國稅收法定的目標,便於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財富管理業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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