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會與慈善信託,哪個更適合您?

618日,民政部舉行《“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專題新聞發佈會。《規劃》中提出要鼓勵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發展,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隨著中國高淨值人群的規模逐年擴大,並且逐漸步入財富的傳承時期,如何以一種恰當的傳承模式實現家族的基業長青,成為財富人士最關心的命題。他們不僅希望把企業做大、做強、做優,還希望投資於對社會有益的事,既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又能完成家族的傳承與延續。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慈善在家族傳承中的意義:慈善具有提升家族凝聚力、隔離財富風險、建立家族文化等優勢。

01.慈善是全人類共同的信仰

洛克菲勒家族是歷史上第一個財富超過10億美金的家族,家族財富在1913年就已超過了10億美元,用“富可敵國”形容毫不為過。就在創造巨量財富的同時,洛克菲勒家族也開始專注於慈善事業,成立了數十個慈善組織,捐助範圍包括醫療、教育、科研、扶貧、人文科學等眾多領域,僅家族創始人約翰·D·洛克菲勒一生捐贈就超過5億美元。像我們熟知的聯合國辦公大樓、中國協和醫學院,均是由其家族所捐贈。

在洛克菲勒家族的帶動下,同一時期的塞奇家族、卡內基家族,後來的凱洛格、福特、馬里奧特、沃爾頓、休利特等家族,以及當代的蓋茨、巴菲特、克林頓、布隆伯格等家族亦紛紛加入慈善大軍,不僅為人類社會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良好的家族聲譽也為家族企業的業績助力。

值得一提的是由蓋茨和巴菲特這對超級富豪聯合發起的“捐贈誓言”活動。這項活動號召全球的億萬富翁捐出大部分個人財產,用來幫助解決一些緊迫的社會問題——事實上,蓋茨和巴菲特這些年也確實在以近乎“裸捐”的方式投身慈善,僅巴菲特一人就已捐出466億美元。

設立慈善基金會,諸如凱洛格基金會、比爾&梅琳達•蓋茨基金會,需要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及代表人、理事、專職的運營人員和辦公場所等,以完成較大規模或較為籠統的慈善任務。是否有更為靈活、且運行成本較低的慈善模式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國現行的慈善法律框架下,慈善基金會與慈善信託是目前最重要的兩種慈善模式,這也與世界各國的實踐相一致。

那麼,高淨值客戶要如何權衡二者,選擇更為適合自己的模式呢?

02.慈善基金會VS慈善信託

慈善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法律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家族慈善基金會可由家族成員在基金會中擔任重要職務,借助專業的團隊實施慈善專案。

慈善信託屬於契約關係,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從國際經驗來看,慈善信託與慈善基金會是共同作為家族企業集團股權架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其控制、傳承之功效。

從本土實踐來看,慈善基金會無論從法律法規(尤其稅收方面),還是社會實踐,都較慈善信託相對完善成熟。但是,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頒佈實施以來,一系列慈善信託的政策準備日臻完善,慈善信託以其更多優越於慈善基金會的特質,有望成為新時代慈善事業新的助推器。

那麼二者之間具體有哪些異同呢?

▍法律關係

慈善基金本質屬於贈與合同,是一種法律合同關係。

慈善信託則首先是信託,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法律關係是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構成的信託法律關係。

▍設立方式

慈善基金作為贈與行為的一種,可以採用書面或口頭以及其他形式進行,如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時,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而慈善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

▍資產的隔離性

慈善捐贈中,將資產捐贈出去後,資產所有權就將完全轉移給受贈人,成為受贈人的固有資產,無法與受贈人的其他資產隔離。

在慈善信託中,信託一旦設立,財產就獨立於受託人的資產,也獨立於委託人的資產,成為被隔離的資產。

▍資產的籌集

《慈善法》規定,慈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記滿兩年後,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公募資格,也就是說慈善基金可以展開公募。

《慈善法》和《信託法》對慈善信託的規定則是可以以追加委託人的方式籌集資金,但原則上不得公開募集,只能以定向募捐的方式。

▍保值增值能力

慈善基金需要遵守《慈善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重大投資方案須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且政府資助的資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資產,不得用於投資。在實際操作中,慈善組織多會從資產的保值角度考慮,主動投資不多。

相應地,慈善信託則可充分體現委託人的意思,憑藉受託人專業的投資能力與投資理財人員,有可能為資產創造更大的增值空間。

▍管理費

根據《慈善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有公募資格的慈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在慈善信託中,《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規定受託人管理費和信託監察人報酬,每年度合計不得高於信託財產總額的0.8%,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因此也遵循此條例。根據信託業協會援引的一項數據顯示,在2017年備案的22單慈善信託中,受託人、監察人不收取報酬的為13單,9單約定收取信託報酬,報酬在0.2%-0.7%之間。

▍監管部門不同

慈善基金會屬於社會組織,由各級民政部門監管。

慈善信託的備案、設立、登記、運行、終止等在各級民政部門和信託主管機關(銀保監)的共同監管之下。由於目前設立信託的主體一般是信託公司,所以更多接受銀保監監管。

▍稅收優惠不同

慈善基金會的稅收優惠比較明確,《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和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的規定,賦予了基金會自身和向基金會的捐贈人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例如所得稅、營業稅、關稅等。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時,慈善組織可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據此票據申請稅收優惠。

慈善信託的稅收優惠措施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有待於稅收法律的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通過上述比較不難發現,慈善基金會和慈善信託各有所長,財富人士可以根據自身家族、經濟情況以及對慈善的不同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

資金規模體量大的財富家族和超高淨值人群比較適合設立獨立的慈善基金會,該基金會可以自己從事慈善事業,還可以擔任慈善信託的受託人。而中小型的財富家族和高淨值人群比較適合設立慈善信託,慈善信託沒有最低財產的要求,信託財產可多可少,信託期限可長可短,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尤其對於無精力從事慈善事業的財富家族而言具有很強的吸引力。當然,很多家族同時設立慈善信託和家族慈善基金會,依託慈善信託管理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的收益部分支持家族慈善基金會慈善事業的發展,兩者相輔相成,實現家族傳承、承擔社會責任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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