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調主板上市盈利要求60% 明年1月1日生效
港交所(00388)修訂上市主板盈利門檻,盈利要求上調60%,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上調幅度低於諮詢建議的1.5倍或2倍。
港交所上周四(5月20日)刊發有關主板盈利規定及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條文的諮詢總結。兩項諮詢均接獲約100份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均屬香港資本市場不同持份者的代表。經仔細考慮所有諮詢回應後,聯交所決定將盈利規定調高60%,上市申請公司最近一年盈利需達3500萬元,之前兩年的最低盈利要求合共至少4500萬元,三年合計盈利要求為8,000萬元,明年起生效,並會按情況,就個別申請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給予寬限。
盈利規定是港交所用於主板上市的3大財務資格測試之一,自1994年推出至今一直未有修訂。港交所指,回應諮詢的人士都同意,維持高水平的市場質素,及確保主板可吸引高質素公司來港上市非常重要,但對調高盈利規定幅度及實施時間持不同意見,大部分回應人士認為應降低上調幅度。

港交所同時公佈《紀律處分諮詢總結》,該所將擴大可作聲譽制裁的範圍,並確保可對更多個別人士作紀律處分,包括導致或明知而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高級管理人員。整體而言,經修訂的《上市規則》條文可加強聯交所對個別人士的失當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作出追究並施加適當制裁的權力。《紀律處分諮詢總結》所載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21年7月3日實施及生效。
證監會及港交所同日發表有關涉及首次公開招股的失當行為的聯合聲明,提到有理由懷疑部分「唱高散貨」計劃早在IPO過程的初期已部署,包括藉俗稱「人頭」的受操控人士承接配售股份,而「人頭」認購股份的資金更被懷疑是來自上市時給予包銷商高昂的包銷佣金。除了唱高散貨,亦有IPO為了達到5億元最低上市市值要求,透過「人頭」承接招股價已被托高的股份,造成股份配售安排及價格探索過程出現有欠穩健及缺乏透明度的亂象。

證監會及港交所並公布四大紅旗訊號,預告當上市申請人出現這些警號,便會加緊審查。該四大訊號包括上市申請人的市值僅僅符合《上市規則》的最低門檻、上市申請人的市盈率極高、包銷或配售佣金異常昂貴、股權高度集中在極少數股東手中。
同時,若IPO出現上述情況,其負責協助上市的中介人,有機會被當局選定進行深入視察,以評估其在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情況。
聯合聲明又表示,若上市申請人未能就股份配售安排及價格探索過程的問題作出圓滿解決,或有違「公眾利益或投資大眾的利益」,將有權拒絕其上市申請。若上市申請人成功上市,但有證據發現其在IPO時,大多數承配人並非真正投資者,證監會亦可運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暫停該股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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