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把微信聊天當證據,你得這麼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6日發佈的公告顯示

今後電子數據

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得知此事後

不少網友紛紛表示支持


也有網友表示

該如何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呢?


關於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路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就是說如果聊天記錄存儲在雲端、區塊鏈中、不可被篡改,且可以隨時調取,那麼聊天記錄就是真實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但是!!!


微信團隊曾公開發佈聲明,微信不留存任何用戶的聊天記錄,聊天內容只存儲在用戶的手機、電腦等終端設備。


換句話說,依賴第三方佐證材料的真偽還比較困難。

這種情況下,如何使自己的材料證明力度有效呢?

通過兩個案例來分析:

No.1

案號:(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965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通過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條,但其未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真實存在,亦未能證明該微信借條為被告出具,故對微信借條的真實性,法院不予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法官提示:由於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要是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因此,在提供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明材料時,儘量保證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如完整的文字、圖片、語音等。

No.2

案號:(2016)魯17民特6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在庭審中,能夠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的資訊一致,當庭通過被申請人手機微信提取申請人昵稱的詳細資料及電話號碼並點擊該號碼,撥打後為申請人的手機號碼的,可以確認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申請人。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反證的情況下,申請人認為微信號系偽造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在使用微信、QQ等工具進行借貸、合同簽約時,應確認對方的真實資訊,對實名認證截圖予應保留。


《決定》中第十四條規定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電子數據及檔: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臺發佈的資訊;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資訊;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檔;

◾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最後,奉上微信記錄的保存方法:

【1】在電腦上登錄自己的微信,點擊左下角的縮略功能欄。


【2】彈出菜單欄,備份與恢復。


【3】選擇備份聊天記錄至電腦,注意:此時手機和電腦要連接至同一網路(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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