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4大法律問題解決指南

一、怎麼快速離婚?

1.選擇什麼樣的離婚方式?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協議離婚倒還不錯。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則只能選擇訴訟離婚這條途徑。

(1)協議離婚的的優缺點:

優點是,節省時間,在民政局當場可辦理完畢;費用低,僅收取工本費;避免訴訟爭議,壓力小。

缺點是,準備階段要求嚴格,雙方必須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成一致。另外,離婚協議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若一方反悔,對方要求履行離婚協議,還要到法院訴訟。

(2)訴訟離婚的優缺點:

優點是,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對財產和子女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等,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來解決。訴訟離婚可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法院判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缺點是,時間相對較長,需要花更多精力和金錢去應對。


2.訴訟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通常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當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住所地是公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訴訟離婚,要著重收集哪些證據?

(1)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例如:被告存在重婚、與他人長期同居、家庭暴力、存在吸毒或賭博惡習、感情不和且分居多年、被告下落不明滿X年等。

(2)若需要爭取撫養權,收集更適合撫養小孩的證據,包括兩個方面:A.我方更適合撫養的證據;B.對方不適合撫養小孩的證據。

(3)及時收集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存款、股權或股份、車輛等)的證據,防止對方轉移或隱匿財產,儘量詳實,為後續談判、保全及財產分割作準備。

(4)視情況準備證明既定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  

、一方出軌若達到同居或重婚程度,怎麼妥善離婚?

1.該情形下的兩個難點

婚內出軌,達到同居或重婚程度,構成法定的離婚理由,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主張損害賠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難題是:

(1)較難證明存在重婚或同居情形,僅憑幾次開房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或照片等,法官難以認定存在重婚或同居過錯情節。

(2)若一方與第三人育有子女,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但是,即使認定同居或重婚情節並判令賠償,賠償數額也很低,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超過10萬元,以2-5萬元居多。

2.收集證據的兩個建議

給無過錯的離婚一方的建議是:   

(1)在未掌握有力出軌證據情況下,不要輕舉妄動,以免“打草驚蛇”,降低之後調查取證的可能。收集到充足的出軌或轉移財產證據後,再攤牌,利用其心虛心理,在律師協助下,簽署關於財產和子女等方面有利於女方的協議。避免一方回過神來,不承諾給無過錯方補償,甚至轉移財產。

(2)在收集證據方面,尤其是女性,收集出軌等證據不要過於糾結,因為法院支持的賠償數額很低。重要的證據是,有利於達到己方多分財產的證據。

例如: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以實質多分;證明男方無償贈與大額財產給出軌第三人的證據,以撤銷贈與;證明男方在離婚期間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轉移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證據,以達到男方少分或不分的目的。


、離婚訴訟中,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具體理解如下:

(1)對於夫妻一方在雙方結婚登記之前已經取得的房屋、股權、物品、金錢等,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變化,仍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用於補償傷者一方人身傷害、傷殘後勞動能力降低等方面的專項費用,所以應當屬於個人財產。應當限定在為了繼續治療或者補償之後勞動能力缺失的範圍內。

如果是之前已經產生的、並且已經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還有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都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或者由夫妻共同財產支出的補償,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合同、遺贈扶養協議以及其他贈與合同等,依法獲取的財產,原則上是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獲得的共同財產。只有明確了歸夫妻一方獨自、一人,以及專門寫明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才能認可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個人財產,認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當結合收入和消費水準,確定該物品是用於日常生活、價值不高且一方專用,尤其是價值高的,不能因為一方使用就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是收益還是自然增值,如何區分?

應當結合所有人是否持續性有勞動投入確定,如果所有人不斷有勞動投入,如所有人不斷的買進賣出、更迭置換等,應當認定為所有人借助於一定的財產基礎而進行的再生產活動或經營活動,增值的部分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商業保險,《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對夫妻所投商業保險問題做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當然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投保的,應視為個人財產,不作為經營收益。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對於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一般多為一方的父母、親人所投保的壽險等在去世後所留的保險金,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


、離婚訴訟中,如何分割公司或企業股權?

1.個人獨資企業股權分割

(1)若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該企業財產應為投資人婚前財產,不可以分割。不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設立公司,婚後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增資,股權仍然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配偶方無權主張分割股權份額,但利用夫妻共同財產轉增的股本對應的淨資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若以夫妻婚後共同財產設立,該獨資企業屬於共同財產,生產經營收益也為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一方要企業的,補償另一方,雙方都要求則競價取得,如果雙方都不要企業,則走解散清算程式。

2.合夥企業份額分割

若以夫妻共同財產且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出資,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有些公司將合夥人放在有限合夥持股平臺上,並設計離婚退出機制,即把合夥人離婚作為合夥人的退出事件,按事先約定價格回購,離婚後合夥人再低價回購股權。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惡意串通來保護權益。

3.有限公司股權分割

(1)夫妻二人公司

完全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夫妻兩人持有公司股權,工商登記不能當然作為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更不等同於財產約定。若有證據證明夫妻當初在工商登記非真實意思,真實意思是夫妻各半持有公司股份,那麼按照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處理,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離婚後若夫妻雙方都願意繼續共同經營,可直接分割雙方的股權比例。若夫妻雙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則可以在清算後,分割公司剩餘財產。

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並獲得補償的,可以考慮通過將股權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方法來解決。

(2)涉及第三人的公司

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股東配偶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所有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可成為股東並按約定比例享有股權。


如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並且就股權轉讓價格達成一致的,可以對轉讓價款進行分割。如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未就股權轉讓價款達成一致的,視為其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其它股東:

第一,不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則該股東配偶成為股東,按約定比例享有股權。

第二,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價款進行分割。

當然,實務中,也可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其他股權分割流程。

另外,在創業公司常簽署土豆條款,即為了公司股權穩定,配偶簽署同意函,放棄她對公司股權所享有的任何權利。

4.其他形式股權分割

(1)期權。離婚時若期權的行權條件尚未成就,法院一般採取回避方式,告知當事人行權之後再分割。    

(2)普通股票。夫妻可協議將股票歸一方所有、均分或給予另一方補償款。

(3)上市公司特殊主體。如果是上市公司發起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特殊群體,非持股方可不用顧慮限售期的承諾,直接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即可,只需過戶後繼受限售承諾即可。

(4)權利負擔股的分割。在股權分割之時,如果涉及股東一方的個人連帶擔保債務、股權質押權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8條第2款的規定: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該部分股票一般維持原狀,並折價補償。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