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小朋友排隊扇耳光,變相體罰法律怎麼說?

4個幼稚園的小娃娃,挨個用小手扇自己耳光,扇兩下還抬頭看看站在對面的老師,然後繼續扇……,最近,江蘇淮安的網友曝光了這樣一段視頻,11月21日,江蘇淮安市盱眙縣教體局回應:視頻是真實的!已責令該園辭退涉事教師。


經查,2019年11月18日中午,盱眙縣偉嘉幼稚園(民辦)大一班老師陳某在學生午休期間,因4名學生嬉戲打鬧,影響其他學生休息,在老師多次提醒後,仍然沒有午睡。老師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運用不恰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體罰,忽略了學生的感受,給學生心理造成了傷害。

一時間線民站成兩派,開始了激烈的討論

有的網友表示孩子還小,如此變相體罰,肯定會給孩子留下心理陰影,絕對不可取!

有的網友表示,誰長大沒挨過打,體罰才會讓孩子記住自己的錯誤,可以理解。

每個家庭都有自己養娃的方式,究竟哪一種是對的誰也無法給出答案?

讓我們跟著律師一起,從法律的角度看一下變相體罰孩子可能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幼稚園變相體罰孩子怎麼處理?

關於事發幼稚園老師的處理結果已經下來,事件發生之後,該園園長、年級主任以及該班教師已經及時向學生家長進行了道歉,該園也已對該教師作出撤銷班主任職務並扣除三個月績效工資的處理決定,家長均對事情處理結果表示滿意並承諾不再對該事進行追究。

鑒於此事造成的惡劣影響,教體局決定:

一、在教育系統內對偉嘉幼稚園進行通報批評;

二、對該園園長進行誡勉談話;

三、責令該園對聘用教師陳麗珠予以辭退。

雖然家長表示不再追究責任,但是教體局依然決定辭退此教師,從結果來看是一個讓家長和群眾都還算滿意的結果,大家也紛紛表示家長的脾氣好,沒有繼續追究責任。


但是如果受害孩子的家長們,執意要追究責任,法律會給到怎樣的處理呢?

1.《幼稚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體罰學生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我國《教師法》也規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並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那些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該教師所在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將給予其行政處分或者解聘。當然,如果情節嚴重,如致使學生重傷、死亡,精神受到嚴重傷害的,司法機關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中是明令禁止老師對學生實施體罰行為的,而要是老師違反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體罰的話,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包括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們認識和改正錯誤,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對於情節極為惡劣,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孩子的成長一直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但孩子的發展不能靠暴力懲罰,孩子的心裏發展遠比能力要重要的多,孩子犯錯需要糾正和懲罰,但懲罰與暴力並不一定共存,一定會有更好的方式來糾正孩子的行為,民辦園的老師也不可能天生就是“壞人”多,重要的是有制度來保證老師們不願、不敢做壞事,並且由我們大家來監督維持,孩子的成長環境,需要我們所有人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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