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家庭中與父母同住是贍養?還是“被養”?
在接待法律諮詢過程中,關於詢問多子女家庭財產繼承分配問題的老人及子女都不在少數。

很多家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與父母同住的子女會被其他在財產分配上有爭議的子女質疑是否真的“贍養”老人還是“啃老”?等到老人走後,在爭分財產問題上,各不讓步。
現實中,法院在認定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們是否為贍養,能否多分得遺產時,通常會結合被繼承人的身體情況(如是否身體健康?或患有其他疾病需要長期照料)、同住的子女們有沒有生活來源、其他子女對父母的探望情況等綜合因素考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儘管在遇到財產分配有爭議時,法院也會考慮到同住子女們對老人的照顧和精神撫慰及日常陪伴。不會單一憑某一方面認定同住子女是“啃老”,除非屬於有勞動能力但拒絕勞動、僅依靠老人的經濟資助作為生活來源。

老人購房時子女有出資,房屋的產權是否有影響?
很多老年人在購買房改房時,會有子女支付部分房款的行為。老人與出資子女並未針對房屋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老人在世時一直居住使用。去世後,分割遺產時,有些出資子女認為該房屋屬於自己與父母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財產繼承;未出資的子女則認為房屋為老人的共同財產,出資子女所付購房款應視為對父母的贍養費。
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通常是按照以下方式認定:老人與出資子女房屋權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原則上子女的出資行為不足以變更房屋產權歸屬,老人所購得的房改房應為雙方共同財產,去世後作為遺產。對於出資子女的出資額,可以作為老人向其所負債務以遺產進行清償或在分割房屋份額時予以考慮。

主張繼承房產又無力支付他人補償,遺產房屋如何分配?
老人生前購買的房屋,去世後作為遺產由多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的,有些子女總希望由自己繼承全部房產份額,但又無力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補償。法院通常是會採用明確各自繼承比例的方式,遺產房屋認定共有。各繼承人可通過出售遺產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遺產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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