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價的上漲和房產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整,出於多種因素的考慮,很多夫妻在購房時會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夫妻在婚姻走到盡頭時,他們出資購買後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孩子的還是父母的?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今天,就和大家說上一說。

對於產權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產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從而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很多人會從常理出發認為,買房的錢是父母出的,孩子還沒有成年,哪里有能力購買或者支配這麼大額的財產,當然都是父母的財產啦。也有人認為在沒有明確贈與的情形下,父母與子女之間贈與關係不成立,子女只是名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是他的父母。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法律界主流觀點認為父母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將產權人登記為子女,應當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因此該房產只能認定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首先,我國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因此,未成年人可以通過接受贈與的形式獲得房產,並由其監護人也就是父母代為申請。即使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但從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將房屋產權人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以及監護人代為申請等情形當中,明顯可以認定贈與關係是成立的。

其次,孩子被登記為房產所有權人在法律上屬於純獲利益的情形,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可以獨立訂立合同的,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將權利人登記為未成年人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很明顯地體現出行為人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即便沒有以書面的形式或者口頭的形式訂立合同,但以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也足以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願。
最後,如果孩子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無行為能力人也不能單獨進行活動,應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這種情況下父母既是贈與人又是受贈人的代理人,這在法律上叫做“自己代理”,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問題。這時如果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顯然不利於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違反了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也違背了立法的本意。因此,對於將產權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應當做有利於該子女的考慮。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無論父母提出收回或者分割該孩子名下的房產,是存在較大訴訟風險的。所以在此也友情提示大家,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還是有很多風險和麻煩的,除了父母不能隨意處置,以後孩子買房還可能多付首付,而且孩子成年後其如果自行處分,父母也是不可控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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