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擔保之前,請花點時間讀讀這篇文章


本文的緣起是因為王思聰持有的普思資本的股權被法院凍結,筆者由此推斷,王思聰可能以該部分股權,為某些債務或義務提供了抵押擔保注1

【注1】:很多吃瓜群眾認為王思聰栽在了熊貓直播的個人連帶責任上了,從常理上講這種可能性不大,要是真是牽扯到王思聰個人,可凍結的資產比普思有價值的多了去了。最有可能的是,王思聰用普思的股權,做了抵押擔保,再加上該部分股權早就質押給萬達了,根本傷不了筋骨。

早些年,企業之間流行“互保”,也稱為“交情保”,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因為經營周轉問題而資金緊張,於是就互相擔保,向銀行或者其他機構貸款,一家企業履約能力不足,就拉上親戚朋友,來給自己增加實力。

你給我擔保,我給你擔保,你來我往,叫“互保”,擔保人和債務人之間要麼是親戚,要麼是生意場上的親密夥伴,要麼是抹不開情面的朋友,因此又被稱為“交情保”。

美其名曰“增信”。

在互相擔保的推波助瀾下,企業信用確實“增強”了,也從銀行拿到了很多超過自身償付能力的“燙手錢”,但是這種盲目加杠杆的行為,一旦某個節點出現問題,就會引發連鎖反應。前些年,因為“互保”問題而爆雷,引發不少連鎖反應,曾導致很多企業破產。

美錦集團和海鑫集團曾是山西當地兩家龍頭企業,美錦集團就因為“交情保”,在海鑫集團破產前後,累計為其代償15.5億元的債務。

不要以為擔保就是簡單的簽個字,簽的這個字,很有可能把你的身家性命搭進去。因此,在牽涉到擔保問題的時候,要慎之又慎。

請認真對待以下文字。


首先,明確到底是哪種類型的擔保

所有的擔保方式,都在《擔保法》中有規定,主要包括四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其中,威力最大,最常用的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保證,一種是抵/質押。

先說抵質押,如果你作為第三方,並不是自己借錢,需要以抵押自己的財產,為朋友的債務作擔保,也只以該部分財產為限承擔責任,不會影響自己持有的其他財產。

而保證就略微嚴重一些了,我們常說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就是跟保證有關。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且只有這兩種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只有在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後,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時候,一般保證人才需要承擔責任;而連帶保證就是我們常說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這種情況下,你甚至可能被率先起訴、要求代債務人償還債務。

而且,在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情況下,法院默認為是殺傷力最大的連帶保證。

因此,弄清楚擔保的方式,是最重要的。

其次,明確擔保期限有多長

擔保期限約束的是你為朋友做擔保的效力期間。

一般的擔保合同中,會約定擔保有效期,比如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一旦債權人在擔保有效期內主張權利,作為擔保人,你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的。

對於擔保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擔保期限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只有在這六個月內,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你作為擔保人才算平安脫險。

最後,未辦理抵質押登記的擔保協議,是否有效

《擔保法》中特別規定,抵押擔保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林木、交通運輸工具、企業設備及其他動產的,都需要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物登記。

只有辦理了財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且是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注2

【注2】:也別高興太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中的裁判案例,如果抵押合同中約定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主要義務應由抵押人承擔,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就要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即在按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對擔保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且,就算沒有約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主要義務由哪一方承擔,如果在債權人要求下,你還拒絕去辦理抵押登記,那麼就屬於“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導致的債權人損失,你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案例(一)

陳XX向雷XX借貸60萬元,程XX作為第三人,承諾用自己的位於水木年華社區X幢XX室的房屋,作為借款的擔保。

後因為雷XX拒絕履行還款義務,陳XX向法院起訴,要求程XX作為擔保人,立即清償擔保款本金的本息。

法院認為,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被告程XX雖然書面承諾用房屋為案外人的借款作擔保,但未就抵押物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而抵押權尚未設立。因此,對於陳XX要求程XX的還款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09年,辛XX與何XX簽訂《借款確認書》,辛XX向何XX出借150000元,還款期限至2014年2月11日;黃XX作為保證人,對何XX的上述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並在何XX不能償還借款時,辛XX對黃XX所有的XX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首先,法院認定何XX的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但是沒有約定具體的擔保期限,因此法院認為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

但是由於辛XX主張權利時已經在2016年,已超過保證期間主張權利,黃XX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關於房產抵押保證的問題,法院認為,《抵押擔保協議》均約定黃XX以案涉房產作為抵押物,雖該房產未辦理抵押權登記,但相關抵押合同生效。

由於辛XX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黃XX具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故其主張黃XX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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