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方式有哪些?啥樣的遺囑是有效的?哪些情況下沒有繼承權?10月11日下午,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婦女聯合會主辦、天河區人民法院和天河區鳳凰街道辦事處協辦的2019年“廣州萬事興”系列活動第三期——“合法處分家產 化解家庭矛盾”法治宣講諮詢活動在廣州市天河區舉行。現場法官們究竟解答了哪些問題呢?下麵就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哪些情況下沒有繼承權?
➣首先,胎兒沒有繼承權,但應保留繼承份額。繼承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是針對活人而言,因此胎兒和已死亡的人沒有繼承權。但根據《繼承法》的特別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其次,喪失繼承權有四種情況。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不管殺害行為的動機如何,也不管既遂或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強調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動機在於為爭奪遺產,否則就不喪失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只要情節嚴重,不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但是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並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何為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多從手段、時間及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去認定;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何為情節嚴重,司法解釋明確了一種情況:即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最後,繼承權可以放棄。
根據“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法律規則,繼承權可以放棄,但繼承權的放棄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並且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繼承之後,因繼承而產生的義務也是必須履行的。

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主要規定了兩種繼承的形式,分別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另外,還有兩種遺產處理方式: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代位繼承中的晚輩直系血親和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發生時,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例如,父親與母親離異,而兒子是自閉症,隨母親一起生活,父親再婚後沒幾年就患癌症,由於自閉症的兒子沒有生活能力,所以在分配遺產時就應當對他予以照顧,予以適當多分。
什麼樣的遺囑是有效的?
決定遺囑效力的因素有以下幾個: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於18周歲或精神病人。
2、是否真實意思表示。
3、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只要立遺囑人所立遺囑沒有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該遺囑是有效的。《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以上這三個要素必須同時滿足,若其中一項不滿足,即為無效遺囑。
口头遗嘱有效吗?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也就是說,口頭遺囑只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才有效,而且危急情況解除了,就自動失效了。
遺囑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並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三種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利害關係人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有無其他形式遺囑?
以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為例,該類遺囑是否有效,主要判斷其能否反映被繼承人最後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儘量訂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遺囑,避免所立遺囑被認定為無效。
例如:被繼承人鄭某與老婆有三個子女,與第三者也生了三個子女,第三者和子女出示了一份列印的《遺囑》,內容主要:鄭某生病手術後,由妻子(第三者)照顧,現在身體狀況有所好轉,但擔心病情惡化,放不下第三者的三個兒女,要把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給第三者的三個兒女所有。《遺囑》下方“立遺囑人”處手寫簽名為“鄭**”,落款為“2013年2月19日”。
1、《遺囑》內容是列印文字,並非被繼承人親筆書寫,且無見證人在場見證;
2、《遺囑》寫明鄭某身體健康有所改善,情況正常,其本人理應可以自書遺囑相關內容;
3、《遺囑》內關於第三者是其妻子的身份與事實不符。因此不能認定這份《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什麼是可以繼承的財產?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
特殊類型財產是否可以繼承?
1、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前者不能繼承,本村村民可以繼續使用;後者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分為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兩部分權利。如果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地上房屋所有權。如果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繼承地上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可以繼續使用地上房屋。(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村民一戶一宅外),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2、違建房屋
違法建築由於在建造過程違反法律規定,不能原始取得所有權,所以法院不能在案件中處理該類房屋的權屬。
有些合法建造是指已經報建獲批但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情形。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的規定,自己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原始取得,未辦理房產證不影響所有權的取得。因此,法院是可以對該類房屋的繼承進行處理,前提是有相關報建獲批的手續。
3、拆遷補償款和相關的合同權利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登記的內容是確定農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實行按戶計算,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A.房屋補償,可以按繼承的規定由繼承人繼承。
B.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於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

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即便已經確定了繼承的財產和份額,但遺產真正成為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在更名、過戶、清算等各個環節都還需要家庭成員之間的協助和配合,要順利實現被繼承人的遺願,減少家庭成員間的矛盾和衝突,離不開家庭成員對逝者的尊重和緬懷,離不開家庭成員的理解和配合。尤其現實中有很多暫未得到官方認可的財產權利,需要家庭成員之間的自行協商、自覺履行,方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建議大家多協商溝通,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來妥善解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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