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18時10分許,正值下班晚高峰,江蘇省無錫市北環路的一高架橋突然坍塌,現場的道路監控錄影、行車記錄儀完整記錄下了這一幕。
11日淩晨,事故救援指揮部發佈最新通報: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經調查組初步分析,上跨橋側翻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

通報稱:經現場搜救確認,橋下共有3輛小車被壓,其中1輛系停放車輛(無人,駕駛員已找到),1輛車上共2人、已死亡,1輛車上只有1人、已死亡。側翻橋面上共有5輛車,其中3輛小車、2輛卡車。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江蘇省、無錫市立即啟動了應急回應機制,連夜開展事故救援處置工作。

據事故救援指揮部發佈的資訊,交通運輸部專家組已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調查,無錫市也已成立事故調查組。經初步分析,上跨橋側翻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
據救援人員透露,目前,現場已經集結了有能力的救援隊50餘支。有武警部隊攜帶重型機械亦抵達事故發生區域。由於傾覆橋面的重量無法用起重機吊離,所以目前救援現場以破碎橋面,就地清運為主要方式。
01.車太沉,還是橋太脆?
事件發生後,網上對於事故原因的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遇到了豆腐渣工程,高架橋本身存在品質問題;二是車輛超載,超出了道路本身承載的最大限度。
>>關於312國道無錫段
據無錫市審計局官網在2007年發佈的《無錫市審計局關於312國道無錫段擴建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結果的公告》顯示,312國道無錫段路線全長48.436公里,其中老路段21.356公里,改線段27.08公里。全線按一級公路標準設計,設計時速為100公里/小時(其中城鎮段80公里/小時);新建橋涵採用汽超-20,掛-120;改造現有橋樑採用汽-20,掛-100。全線採用雙向四車道和六車道兩種形式。
312國道無錫段擴建工程的總體設計單位是江蘇省交通科學院有限公司等;主要監理單位有江蘇科興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等監理單位;主要施工單位有無錫交通工程總公司、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單位。該專案工程品質經無錫市交通工程品質監督站評定為優良等級。
在工程建設耗時方面,312國道無錫段擴建工程於2003年9月開工建設,2005年6月建成通車,2005年11月工程交工驗收。
面對網友質疑,312國道無錫段擴建工程的總體設計單位江蘇省交通科學院有限公司今天早間發佈澄清公告,稱其公司承擔總體設計的“312國道無錫段”(下圖路A),而實際發生事故的“312國道無錫段”(下圖路B),事故橋樑的設計與其公司無關。

>>兩年前的警告一語成讖
隨著官方對“超載”這一事故原因的認定,一位名叫袁雪成的自媒體作者,在2017年4月24日所寫的名為《無錫的快速內環高架還能用多久?》一文在網路上迅速刷屏。
該作者多次在無錫的快速內環高架橋上(即事發高架橋道路)看到有載重卡車在行駛,由此指出:
快速路上應該是禁止卡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上來的啊!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主要考慮的是交通安全以及快速路的速度問題;而禁止卡車,主要考慮的應該是高架道路的承重問題。
如果快速內環高架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那麼卡車等上來,超負荷的使用必定會縮短使用年限——最危險的是,一旦載重卡車壓壞高架道路,造成橋樑斷裂倒塌等,正在行駛中的小汽車,是無法預知和預防的,必定是滅頂之災!
“從現場的視頻來看,發生事故的高架橋為獨柱墩,這種橋樑結構確實存在一定問題,最近幾年發生的很多橋樑倒塌事故都有這個原因。”江蘇省建築師學會副秘書長、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建築師劉志軍接受介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橋樑只有一個橋墩,超載的車輛靠一邊行駛時,則可能會引起橋樑倒塌。”
根據交通部門權威數據分析,超限超載車輛長期由於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車輛制動,操作等安全性能較低,極易發生爆胎、刹車失靈、鋼板彈簧折斷、半軸斷裂等險情,給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據統計,載重貨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於超限超載運輸引起。

02.超載駕駛人員如何追責?
據媒體統計,從2000年起的12年間,中國發生的至少17起橋樑坍塌被指與貨車超載超限有關。2012年8月24日,哈爾濱市三環路群力高架橋洪湖路上行匝道垮塌,導致4輛貨車翻落,造成3人死亡、5人受傷。經專家組調查取證,導致大橋垮塌的直接原因是4輛貨車嚴重超載。面對這類由超載導致的重大事故,駕駛員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呢?對此,江蘇樂天律師事務所的楊奕文律師認為,應當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進行分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楊奕文律師分析,假設駕駛員明知駕駛車輛的實際載重量,但依舊駕駛超負荷車輛行駛,造成高架坍塌,其對坍塌後果的產生是採取放任的態度,此種情形造成的損失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符合《刑法》第115條的規定。
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章,主要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性。具體的罪名被列在第114條、第115條中,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列在同一法條中。這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只有與上述罪名產生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且又無法以上述罪名歸罪的情況下,才可以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楊奕文律師認為,在“無錫高架橋垮塌事件”中,假設駕駛員明知駕駛車輛的實際載重量,卻依舊超負荷駕駛車輛,但其主觀上並不知道高架的實際承重量,超載的目的僅是多拉貨物實現超載利益,對可能產生的危險不明知,沒有預見性,或者輕信可以順利通過高架路段,從而造成了本次嚴重事故,此種情形符合《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應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03.超載入刑何時行?
隨著“酒駕入刑”成功實施的影響,“超載入刑”近年被多次提及。很多人認為在貨運車輛越來越多,管理難度越來越大的當下,單純的行政處罰已經不足以震懾貨車超載的行為。
超限超載運輸會極大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增加車輛的危險係數。研究表明,行駛時速為50公里的貨車,超限超載率達到100%時,制動距離和危險係數增加80%。同時,貨車超限超載運輸給公路和橋樑也會造成巨大損害。據測算,車輛超限超載率30%時,公路養護費用要增加200%。
目前,治理超限超載主要依據《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包括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主要是依託超限檢測站進行的卸貨、處罰等,因全國公路里程長、覆蓋廣、執法力量很難全面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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