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正式宣佈“禁蒙面法”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

《禁止蒙面規例》將於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人民日報


緣由

相信所有人都知道,在香港最近的暴力中,示威者幾乎清一色的都是這種裝備:


為了不被認出,他們通常用口罩頭盔眼鏡捂得嚴嚴實實(也知道見不得人啊)。但是!從5日晚零點起,他們就不能,也不敢如此為所欲為了!


林鄭月娥表示,過去近四個月裏,由於修例引起的示威衝突不斷,不同地區發生超過400場大大小小的示威遊行集會,導致超過1100人受傷,其中包括300多名執法人員。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幾乎全部都是蒙面,目的是隱藏身份、逃避刑責,相信禁蒙面法能有效阻止激進違法行為,並有助於警方執法。


林鄭月娥稱,有關決定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況。規例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復秩序,打擊對像是使用暴力者。對於有需要戴口罩的人士,規例設豁免條款。

禁止蒙面條例

《禁蒙面法》在國際上十分普遍,很多國家都已經訂立,看這張圖就知道了:


例如上文的德國,就規定在示威等公眾集會中不可以掩飾身份,以便員警辨認,違者可被處1年監禁。

再比如加拿大,禁止在騷亂及其他違法集會中戴面具,違例者可被判處10年監禁!


而剛剛通過這個條例的香港,規定:

任何人身處受規管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或非法集結(包括暴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時,使用可能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蒙面包括以顏料塗面),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萬港幣)及監禁1年。

寫在最後


反正小編看到這裏,最想說的就是四個字:大!快!人!心!

不管是《禁蒙面法》,還是引用《緊急法》出臺其他條例,這都是香港社會朝著依法止暴制亂邁出的正確一步!

香港恢復秩序近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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