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行心意,只用精神;來留去送,甩手直沖。
以攻為守,以守為攻;追形接打,變化無窮。
——詠春
許多訴訟案件,基礎法律關係非常簡單,起訴甚至勝訴都不算困難。難點在於,律師需要隨機應變,在庭上庭下破解債務人設置的一連串迷局。
以民間借貸為例,如果律師只把關注點放在借條和銀行流水上,痛快不了多久,就將陷入重重困境。逃避債務的千方百計、轉移財產的花樣百出,我們做律師的,不幸都能遇到。
而如果順著債權保護的方向,放眼望去,只見法律條文接踵而出,繁花似錦,蜂擁蝶簇。如何運用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幫助債權人從困境中突圍呢?
遵循慣例,我們還是從故事講起。首先介紹今天的幾位主人公:

01
2013年11月起,張某陸續向吳某借款,事後陸續歸還部分本息,截止2014年2月1日,張某尚欠吳某50萬元。此後,張某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本金分文未還。
這是一宗典型的民間借貸案件。借錢不還,原因多種多樣,不算稀奇。不過,既然要拿這個案子作為典型,必然有戲好看。
如果張某委託律師,律師會告知他,這筆債務將來可能有兩種結果:第一,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張某跟妻子連帶償還;第二,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張某自己償還,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張某的份額是保不住的。
律師肯定要問了,“張先生,你跟你妻子王女士婚後有多少財產?”恰巧,張某婚後房產還不少,門面房三套,住宅三套。這怎麼辦呢?
什麼怎麼辦!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砸鍋賣鐵也要還,何況家境如此殷實?
不過,張某似乎並不這樣想。2014年6月之後,張某明面上拒絕還款,私下裏好像也沒閑著。不知他是否親自操作,至少從後來我們瞭解到的資訊,張某“經歷”了幾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登記在妻子王某名下的房產全都賣給丈母娘王阿姨。2014年7月,王某與自己母親簽訂《房屋轉讓合同》4份,將名下三套門面房、三套住宅,以118萬元的總價成交,並於當月辦理了過戶手續。

第二件大事,與王某離婚。也是在賣房子的當月,張某與王某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本來不算天大的事情,但跟變賣財產放在一起發生,這讓人隱約感覺指向了同一個方向。睿智的讀者們一定能反應過來,這絕對沒那麼簡單。
當然,吳某也反應過來了,趕緊委託律師,花了兩萬多塊律師費,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跟王某共同償還債務。2014年10月11日,法院依法受理。經過短短一個月時間的審理,法院認為,雖然現有證據能證明50萬借款的真實性,但這筆借款的數額顯然太大,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範圍,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這份判決,吳某當然是不服的,委託律師立即上訴。
律師接受委託後,向法院提出兩個觀點:第一,張某本人是做民間借貸經營業務的,俗稱職業放貸人,其與妻子王某並無其他工作收入;第二,明乎此,王某對張某的收入和借款肯定是知情的,並且該經營所得也必然用於共同生活開支。
法院二審後,采信了吳某及其律師的觀點,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某與王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前已述及,張某欠下的這50萬,要麼是個人債務,要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其區別就是,登記在妻子王某名下的房產能保住多少、吳某法律武器的射程能覆蓋多少範圍。現在經過法院終審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全都暴露在吳某的射程之內。
然而,構成共同財產主要部分的三套門面房、三套個人住宅已經悉數轉讓。這豈不是讓債權人吳某以最淩厲、最瀟灑的劍法,雞毛飛舞,卻撲了個空?

02
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我們掩卷思考一下,吳某接下來又該如何維權呢?最廣為人知的一招肯定浮現在我們眼前: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第74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具體行使方式是提起訴訟,將債務人列為被告,財產受領人列為第三人,要求撤銷財產轉讓的行為。這條規定在理論上的構造非常完美,對債權債務雙方都很公平,挑不出毛病。但在實踐中,它往往變成花架子,雖然好看,但不是很能打。至於其中的緣由,待我們把故事講完就一清二楚。
可憐的債權人吳某拿到二審判決後,根本開心不起來。你想想,花了大價錢把岩層鑽透了,地下居然一滴油也沒有,這誰受得了?
律師顯然比他看得更遠,當下之計,只有行使撤銷權,讓那幾套房子回歸到我們的射程之內。撤銷權自然是“炮二平五”,平平無奇,但也最穩妥。

於是乎,吳某以王某的行為存在逃避債務的惡意、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轉讓行為。
張某夫妻沒有算到,他們布的局出了漏洞。丈母娘王阿姨在庭審中自認,涉案房屋轉讓給她之後,她並未付款。如今,三間店面房從她手中又已轉讓給別人,三間住房也已經設定了抵押。
可惜,饒是如此,法院經過二審仍然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無法證明王某存在主觀惡意。王某辦理房屋轉讓手續之時,吳某並未就張某的借款糾紛提起訴訟,吳某也無法證明王某轉讓房屋時明知要對丈夫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此外,王某也從未認可知道該筆債務。故吳某無法證明王某主觀上存在惡意。
第二,無法證明侵害債權的客觀後果。法院認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王某與王阿姨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明確了王阿姨應向其支付購房款,吳某未證明該價款構成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因此該對價部分同樣可以償還債務。
第三,行使撤銷權存在法律障礙。涉案房產的現狀是,王阿姨已將三間商鋪轉讓給案外人,並將三層樓房與案外人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吳某未證明案外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存在惡意,不宜撤銷。
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了撤銷權訴訟的兩大難點:債務人的主觀惡意、侵害債權的客觀後果,這兩方面需要債權人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但在現實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到後期幾乎是完全對立的立場,衝突一觸即發,債務人的策劃不可能讓債權人得知,債權人要想取證更是艱難。
所以我們說,債權人撤銷權歷來有“花架子”的責難。理論與現實,中間差了若干份證據。沒有證據,再完美的理論也無法落地。此處絕非對理論的輕視,恰恰相反,理論是宏偉構思,證據是天使投資,二者缺一不可。
03
現在,吳某的撤銷權訴訟已經徹底失敗了,法律武器的射程之內空無一物,怎麼辦呢?

剛說到理論,理論就派上用場了:筷子夠不到菜,不是菜太遠,而是手伸得不夠長!既然無法把財產拉入射程,那就只好把射程延長。
法院剛才有句話,一下子提醒了吳某的律師,哪句話呢?“該對價部分同樣可以償還債務”。雖然房子已經轉讓出去,購房款也沒在射程之內,但吳某作為債權人,可以代位主張購房款,這不就把射程延長了嗎?
根據《合同法》第73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吳某與律師立即動工,再次來到熟悉的立案大廳,提交訴狀,要求王阿姨代位支付王某拖欠吳某的款項以及遲延履行的利息。
此時,王阿姨幾乎已是窮途末路,但在諮詢過律師後,心中多少有了點底氣。庭審中,她提出了新的抗辯。
她抗辯說,涉案房產系自己與丈夫一起出資建造的,僅僅是把產權證辦理在女兒王某名下而已。王某的過戶行為,屬於變更所有權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雙方均未因此獲取不合法利益。女兒對自己不享有債權,吳某的代位權沒有事實基礎。
一個聽上去很合理的抗辯,可惜沒有證據。

法院認為,王阿姨雖然主張自己是房屋實際產權人,但沒有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本案房產存在代持或其他法律關係,且即使涉案房產是王阿姨夫婦實際出資,依據原房產登記資訊,不排除其女兒王某通過接受贈予等合法途徑獲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可能性。
啊呀,抗辯變成狡辯了,法院不吃這套。
吳某的律師又發問了,“王阿姨,你剛才說買下這幾套房子沒付過款,那麼,你女兒王某有找你要過錢嗎?”
律師到底是律師,三句話不離法律制度的構成要件,他想引導王阿姨答話,從而證明王阿姨的女兒“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這樣一來,吳某的代位權就落實了。
王阿姨自然沒想那麼深,正想說一家人還談什麼錢不錢的,結果被自己的律師攔下來。律師答復說,“當然提過,但她一直沒給。”
應變很快,可惜舌燦蓮花也敵不過一張證據。“找女兒要過這筆錢,有證據嗎?”在法官的追問下,王阿姨及代理律師黯然回答:“沒有證據。”
吳某的債權真實、確定,王某怠於行使到期債權,萬事俱備、只欠判決。終於,經過二審,法院判決王阿姨向吳某還錢。
一套劍法施展完畢,爭訟終結、偃旗息鼓,距離債務人拒不償還的那天,剛好兩年。
*本文系根據真實案例撰寫,為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所涉人員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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