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假離婚”裏的真真假假!

“無論是順境或是逆境,無論富裕或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我們分開。”這句誓詞,對於一些夫妻可能要改一改了,因為分開他們的不是死亡,不是感情破裂,而是債務和購房資格。婚姻本該是一份神聖莊重的承諾,但如今很多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不惜在婚姻關係上弄虛作假。


“中國式假離婚”

粉墨登場

最近的十年是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十分熱鬧的十年。

房產限購令政策實施後,房價有沒有控制住,我們在這裏不做討論,因為這是一個沒有邊際的話題,但是對於中國的投資者而言,買房是資產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因為買房中的利益權衡問題,在中國各地婚姻登記處結婚、離婚異常熱鬧,在寧波甚至還出現了一對夫妻連續離兩次婚的荒唐事。所以,離婚率的逐年增高,也許不單單是感情破裂而導致的,這其中就有“中國式假離婚”。

在中國內地各個城市,為拆遷多得一套安置房而離婚早已不是新聞。隨著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問題上,”假離婚“成為了獲取利益的工具。既然是利益,又是一條成功的捷徑,這不得不讓很多夫妻紛紛效仿。


“你想找個老伴 卻想多分50平房子”

60歲的張某是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王某則是通州區某村村民。二人認識不久,王某所在村莊就面臨拆遷,拆遷政策中,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遷房指標。

王某與張某在拆遷之前辦理結婚登記,並簽訂財產協議,房產歸王某個人所有。可是雙方結婚後並未操辦婚禮,也沒有通知親屬,也未共同生活。張某稱,在拆遷完成後,王某並沒有依約為他辦理北京戶口還要離婚。於是,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無效。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為了孩子再次被老公套路 說虧不虧?”

2017年,44歲的李某因孩子上學問題與妻子王某商議假離婚,把名下的兩套北京房產過戶到王某名下以便購買學區房。但在買房後,王某拒絕重婚。李某因此將王某訴至法院,希望能要回離婚協議中分走的兩套房產。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開庭,李某撤訴,但王某認為對方隱匿了巨額財產,提起反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當然很多夫妻還“留了一手”,為了防止“假戲真做”,在離婚之前或之後雙方簽訂協議去規避道德風險。

可是這樣的做法,只能”呵呵“了。

對於假離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簽署補充協議來規避“假離婚”風險是不可行的,法院不會採納這種二人私下的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人身關係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則不予撤銷。即便夫妻二人約定的是“假離婚”,但二人既然領了離婚證,或法院做出了離婚判決,那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就是真離婚。

所以就算夫妻在離婚時簽署了“假離婚”協議,法院是不會採納的,因為這樣的協議只有夫妻二人知道,無法獲得法定認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假離婚能避債?” 想的太美了

張某急需資金從好友李某那借款10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期後,張某一直未歸還,李某經過多次催討,可張某處處躲避,分文未還,最終李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

李某要求張某及其妻子償還所有借款及相關利息。張某夫妻二人為了規避債務,遂簽訂了離婚協議,並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債務都由張某一人承擔,財產全部歸妻子一人所有。

後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妻子離婚是在借款行為發生之後,債務發生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借款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該離婚協議也存在瑕疵,約定所有財產歸女方一人所有,又不承擔債務,很明顯是為了規避債務而進行的假離婚。最終法院判定吳某和其妻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想要通過協議去約定債務的清償,債權人知曉是必要的條件。當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出臺,對夫妻債務的認定有了新的解釋和說明,我們在後續的課程會為大家仔細解讀。

但是,通過協議去做債務隔離不是完全不能實現,只是需要提前規劃,劃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邊界,如果出現債務以避債為目的簽訂協議,於情於理,都是無法被認可和接受的。


“假離婚” 將被列為失信!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等部門聯合公佈了多個對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涉及婚姻登記、慈善捐贈、家政服務、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還出臺了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飛機的意見。

根據《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於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的當事人,懲戒範圍和措施如下:

1.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名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

2.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的;

3.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4.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聯合懲戒措施共有14條,涉及個人招聘錄用、從業資格、職務晉升、評先評優、企業審批認證、融資授信、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多個領域。

這也意味著,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證明,或者帶著偽造證件辦理結婚、離婚,將會在應聘國家公職人員、出任金融機構高管以及申請貸款、補貼等方面受到嚴重限制。

所以,婚姻絕非兒戲,看似能獲取的利益的“假離婚”,實際上風險重重,既有道德風險也有法律風險,其實當這麼多的現實失敗案例擺在眼前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失去的比得到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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