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行中一類重要的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形式,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隨著國家近年來對經濟犯罪的查處力度,企業涉及經濟犯罪而最終破產清算、鋃鐺入獄的屢見報端。因此,企業不僅面臨民事、經濟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也需要格外的防範。
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指的是人們在公司的設立、運營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嚴重的違法行為或犯罪時,應該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為接受刑罰。而刑罰又分為死刑、自由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財產刑(沒收財產和罰金)、政治刑(剝奪政治權利)。不同的犯罪,其犯罪雅間的構成不公,承擔的刑事責任也不同。下述幾個是比較常見的企業刑事犯罪行為。

1、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註冊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3、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4、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虛假破產案(刑法第162條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6、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7、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第二款)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0、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5、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6、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17、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1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5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1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
2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2、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200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3、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騙購外匯,數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4、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5、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6、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7、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一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8、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二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9、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30、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1、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2、逃稅案(刑法第201條)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33、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34、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5、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一款)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7、虛開普通發票案(刑法第205條之一)
虛開刑法第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8、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9、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0、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一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1、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一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2、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二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4、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九條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5、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10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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