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起訴迪士尼禁止自帶食品、翻包侵權,法院這樣判

前段時間,華政學生起訴上海迪士尼一案引起了廣泛關注,甚至一度霸佔熱搜。連人民日報、新華社都相繼發聲,認為迪士尼無權禁止自帶食品和對遊客進行檢查。對於禁止自帶食品的規定,到底是霸王條款,還是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的範圍,還有待法院的進一步認定。其實這並非是上海迪士尼第一次被起訴,在之前就已經有人起訴,不過根據公佈的裁判文書來看,法院認為遊客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滬01民終3442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張某,女,1997年3月30日生。

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稱:

張某於2018年4月29日前往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經過樂園安檢時,被工作人員搜查包裹,並告知攜帶的麵包、牛奶和餅乾等食品不能入園。在得知寄存費用為每件80元,張某無奈丟棄了所帶食品。進入樂園後,張某由於沒有食物,購買了標價75元的套餐一份及15元飲品一份。遊玩結束後,張某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方網站上查詢到《上海迪士尼樂園遊客須知》,發現了禁止攜帶食品以及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入園的規定。張某就此規定以及該樂園工作人員搜查遊客包裹的行為向上海迪士尼樂園發送郵件,提出質疑,而該樂園在回復郵件中並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海迪士尼樂園遊客須知》中禁止攜帶食品以及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入園的規定侵犯了張某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屬無效條款。上海迪士尼樂園搜查張某包裹侵犯了張某的隱私權。

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XX公司合理修改其《遊客須知》中禁止攜帶食品以及超過600毫升非酒精飲料入園的規定,允許遊客自帶食品和飲料入園;

2、XX公司賠償起訴人丟棄自帶食品而在園內用餐的增加的損失75元;

3、XX公司調整園內餐飲價格,提高餐飲服務水準

4、XX公司廢除人工搜查遊客包裹的制度;

5、訴訟費由XX公司承擔。

一審駁回張某的請求,張某隨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由一審法院受理本案。


二審法院認為: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系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爭議所引發的糾紛。本案上訴人要求修改《上海迪士尼樂園遊客須知》及調整園內餐飲價格,提高餐飲服務水準以及廢除人工搜查遊客包裹制度等訴訟請求,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並無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通過以上文書可以看到,張某提起的是侵權之訴,訴請中除了賠償食物損失75元外,另外的訴請則是對迪士尼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對比華政學生的訴請,華政學生是以服務合同關係為由提起的合同之訴,訴請為(1)要求確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無效。

(2)請求上海迪士尼樂園賠償原告損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樂園外購買卻因被告不合理規則而被迫丟棄的食品的費用,共計46.3元。

這個案件都具有現實和法律意義,無論是法律人還是吃瓜群眾,應該讓案件回歸法律本身,讓法律作出最終的裁判。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