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7月18日,江蘇高院下發了最新《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其中包含的20個當前婚姻家庭糾紛中熱點難點問題最新參考意見

為妥善審理好家事糾紛案件,統一全省執法尺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及精神,並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參考。

一、程式問題

1、家事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第一審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臺),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2、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能否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邁體弱、交通不便、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僅因為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即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但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

4、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慎重處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時,應當要求其補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親屬的地址以及聯繫方式,向被告近親屬瞭解被告下落並製作筆錄,加強調查走訪,必要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對於窮盡送達手段被告確實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並缺席判決。

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虛假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事後經查證確屬提供虛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訴訟處理。

5、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離婚的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離婚的判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6、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決不准予離婚?

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調解或者判決准予離婚。


7、無效婚姻能否按撤訴處理?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申請時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應當如何處理?

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干預和制裁,無效婚姻經查證屬實的,即使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訴處理,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

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時即使當事人已經辦理了合法婚姻的離婚登記手續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等導致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亦應予以支持。

二、同居問題

8、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彩禮應否返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彩禮應否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9、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10、因戀愛、同居產生的情感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婚外情所涉贈與應當如何處理?贈與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贈與財物應當如何返還?

一方以戀愛、同居為由主張另一方支付“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戀愛、同居期間因懷孕中止妊娠主張男方分擔醫療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贈與或者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後反悔主張返還或者第三者主張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主張返還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張贈與行為無效並主張返還贈與財物的,應當認定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贈與財物應當全部返還。

贈與行為被認定無效後返還的贈與財物應為贈與當時的標的物,如果贈與的是房屋、車輛等實物,應當返還實物。如果實物因滅失、轉讓等原因導致無法返還的,可以參照實物滅失、轉讓時的市場價格或者轉讓對價折價補償。


三、撫養、贍養問題

11、親子鑒定應當如何啟動?兄弟姐妹之間能否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親子關係推定原則?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權利人範圍應當如何界定?

親子鑒定的啟動應當慎重,無論是請求確認親子關係或者否認親子關係都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進行親子鑒定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啟動親子鑒定。當事人僅憑懷疑或者猜測申請親子鑒定的,不予准許。但另一方當事人同意鑒定的,可以准許。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親子關係推定原則僅適用於父母子女之間。當事人要求與同父(母)異母(父)的兄弟姐妹進行血緣關係鑒定確認親子關係,並主張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親子關係推定原則的,不予支持。

認定親子關係應當以真實血緣關係為基礎並兼顧親子關係的安定性。因此,應當限縮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權利人範圍。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權利人是夫妻一方。其他親屬和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一般不予支持。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離婚時對於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撫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否則收養關係不成立。對於未辦理登記導致收養關係不成立的,離婚時夫妻雙方與未成年人之間不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離婚時對於符合收養條件的,夫妻雙方應當補辦收養登記,人民法院再依照《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處理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無法補辦收養登記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均願意撫養未成年人,對於個人符合收養條件的,由該方補辦收養登記,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收養方撫養未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由收養方自行承擔,但可以根據收養方的主張結合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夫妻雙方的負擔能力、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情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等酌情判令夫妻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如果夫妻雙方均不符合收養條件或者願意撫養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養條件或者夫妻雙方均不願意繼續撫養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待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後,再處理離婚案件。

13、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可以通過審查再婚時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綜合判斷。

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因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導致再婚關係終止的,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該子女應當由生父母撫養。

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導致再婚關係終止的,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願意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繼父母同意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繼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成年後,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允許解除。如果雙方經協商一致或者雙方關係惡化導致繼父母或者繼子女主張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解除。但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後,對於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繼子女應當給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對於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一方起訴主張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14、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或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或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不足以維持子女當地實際生活水準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等正當情形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8 條的規定,可以判決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15、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隔代探望權應當如何處理?

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義務主體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可以支持。

四、離婚財產問題

16、夫妻雙方訂立忠誠協議約定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將賠償夫妻另一方違約金或者精神損害撫慰金,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應當如何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後,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責任的協議。

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的範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17、夫妻雙方訂立如果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離婚時能否作為裁判的依據?

夫妻雙方訂立如果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無過錯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財產約定為由主張據此分割財產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18、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離婚後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為由主張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屬於普通民商事合同。離婚後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為由主張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不予支持。

19、夫妻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能否對抗債權人申請執行?

夫妻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契約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夫妻雙方對不動產物權產生爭議時,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契約履行,優先保護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不宜以所有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物權的唯一依據。但未辦理轉移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不動產物權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下,被執行人配偶依據夫妻財產制契約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

20、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對不動產物權的約定能否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能否對抗債權人申請執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對不動產物權的約定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夫妻一方僅可基於債權請求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履行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的契約義務。在不動產物權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對不動產物權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對不動產物權的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申請執行,應當通過審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真實性、形成時間、不動產物權未辦理轉移登記的原因、當事人的過錯等予以綜合判斷。具體可參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二)》的相關規定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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