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股權?要現金?到底誰說了算?

前 言

目前,中小型民營企業佔據了絕大的數量以及份額,在這些企業中,有些屬於夫妻二人公司,隨著公司規模越來越大,股東人數也越來越多,股權關係也越來越複雜,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為企業股東,另一方非企業股東,那這種情況之下,如果發生婚變了,股權能夠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呢?如果能,那應該如何分割呢?然而股權直接影響公司的經營甚至是盈利,那股權分割對公司具體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以及如何提前做好規避措施呢?

案情分析


婚姻關鍵節點

相遇:2006年8月,王先生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結識了性格開朗,年輕貌美的賴女士,兩人於是一見鍾情,迅速墜入愛河。

登記:2008年5月,兩人辦理了登記結婚。婚後王先生聯合五個投資人一起開了一家互聯網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王先生作為公司的CEO及董事長持有其中53%的股權。

存續:婚後兩人感情十分甜蜜,賴女士也一直覺得自己嫁了一個理想的老公,家庭幸福甜蜜。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表面上風光恩愛的幸福生活,背後卻暗藏著危機,婚姻的七年之癢同樣困擾著他們。

離婚:2014年5月,賴女士偶然發現丈夫和公司的行政前臺有染,並且為前臺購買了房產。為此雙方鬧得不可開交,賴女士因無法忍受丈夫的出軌,經過一段時間的冷戰之後,兩人決定協議離婚。

雙方對孩子撫養相關問題以及夫妻共同存款、四套房產、兩輛轎車等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但是對於丈夫在公司裏的股權如何分割,雙方分歧很大,此時,公司的淨資產為8000萬元。


賴女士認為公司前景光明,十分賺錢,因此主張對王先生名下的股權進行分割,並且要求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參與每年的分紅;對此王先生堅決反對,公司的其股東也不同意,但明確表示願意以每股淨資產的價格購買王女士應當分得的股權。

於是,二人就股權分割問題起訴到法院。

Q:對於賴女士的主張,法院會支持麼?

對於賴女士的主張,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王先在公司的股權,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應當給予賴女士相當的股權折價款。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所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如果沒有約訂婚後財產分別歸各自所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Q:既然分得股權,為什麼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根據《婚姻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妻子如果想成為公司的股東,這件事還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才行,並且需要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上述股權。

如果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將股權轉讓給夫妻中的另一方,並且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上述轉讓的股權,此時,夫妻的另一方無法成為公司的股東,只能接受折價補償。

但是,半數以上的股東既不同意轉讓股權,又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股權的,夫妻另一方可以成為公司的新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這種關係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關係很像,是一群人基於共同的目標共事,所以人合性對公司發展非常重要。

王先生和賴女士的夫妻關係已經破裂,如果通過股權分割,使賴女士成為公司股東,將深刻影響到股東間的關係,不利於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案情結論

在本案例中,雖然賴女士認為公司比較賺錢,希望通過平分王先生名下的一半股權變成公司的新股東,但是由於公司全部股東都不同意賴女士成為公司的新股東,並且公司股東也決定以股權淨額購買賴女士因離婚分割的股權,因此,賴女士想當股東的請求法院不會支持;王先生只能按照他持股比例的一半乘以公司的淨資產計算的金額,給予賴女士折價補償。

注 意

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裏的股權投資,離婚時對於要分割的股權的價格雙方可以協商,通常可以按照資產負債表中的每股淨資產計算,也可以按照出資額計算,或者按照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計算。

另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接納新股東的證據,可以用股東會做出決議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在半數以上股東表示同意的書面材料上簽字的方式。

協商解決肯定是最好的方式,對公司的經營影響力也相對較小。如果到了訴訟的階段,對公司尤其是知名公司,預備上市公司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Q:持有公司股權的一方應當如何避免因婚變而造成的公司經營危機呢?

公司股權與房產等資產不同,不僅具有財產屬性還有人身屬性,加上公司股權價值可能很大,因此離婚處理時較為複雜。

簽訂財產協議

男女雙方可簽訂財產約定,明確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包括股權及其收益。特別是在風險投資進入公司或者上市前,股東與配偶、公司、其他股東等簽署相關協議,可保障公司及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當然應兼顧公平。

股權信託持有

為降低離婚對企業的不利影響,除了財產約定外,夫妻雙方可參考龍湖地產的方式,兩人的股權通過信託分別持有,離婚不導致股權變動。

做好事前預防,謹慎擅自轉移

公司股權往往價值較高,尤其是(擬)上市公司,這成為加劇離婚財富爭奪的催化劑。企業家們在面對股權分割糾紛時,轉移、隱匿財產的消極處理方式不僅可能少分或不分財產,還會導致公司股權變動及經營風波。事後的救濟不如事前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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