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夫婦有一獨生女,女兒已婚。夫妻雙方父母不在,妻子去世沒立遺囑,林先生不想妻子的遺產被女兒繼承後,成為女兒與女婿的共同財產。
問:怎麼做可以實現?
答:(1)可參考的補救措施:女兒放棄繼承權,將母親的全部遺產由其父親繼承。林先生訂立遺囑,指定女兒個人繼承財產;現金資產可購買人壽保險並指定女兒做為該保單唯一的身故金受益人,確保日後保單賠償金歸女兒一人所有,與其配偶無關。
(2)以上操作的風險在於,如父親繼承全部遺產後再婚, 則父親可能把財產分給繼母。即使父親未再婚,也有可能出現晚年旁落別人的風險,譬如:保姆爭奪財產。所以,此類問題一旦發生,所有的補救方式都是旁門左道,無法從根本上避免風險。最佳方法是林太太去世前立有遺囑,明確指定遺產由女兒單獨繼承,既避免女婿分走財產,也避免了配偶再婚的風險。為避免同樣的悲劇重演,建議林先生立即訂立遺囑。
鄭先生有兩兄弟,五個姐妹,父母都不在世。父母都有農村股份社的股份,按照農村的習慣,股份都是留給兒子的,但是現在五個姐妹都不肯簽名過戶股權。

問:怎麼解決?
答:鑒於其父母生前未立遺囑,且眾兄弟姐妹亦無法就股份繼承達成一致,建議兩兄弟向法院提出訴訟,通過法院 判決明確各自的繼承份額,再依判決辦理股權過戶。此兩兄弟亦可與眾姐妹協商,與眾姐妹達成補償協議,以支付補償金的形式,獲得該農村股份社的股份。
如本案例所述,父母生前未立遺囑,致身後子女因財產繼承發生糾紛的案例,比比皆是。倘若父母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在農村股份社的股份指定由兩個兒子繼承,將有效防止這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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