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在目前的社會中非常常見,尤其是女方要求加名的偏多。但是,婚前房產,婚後加名,離婚後如何分割?可能很多年輕人都未考慮。本文通過一個小案例,看看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最後連房產都被法院判給女方了!!!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5)二中民終字第06411號
男方:靳×
女方:楊×
案情簡介
楊×與靳×1原系夫妻關係,2008年1月16日雙方登記結婚,2012年9月20日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2007年1月17日,靳×與北京大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就購買北京市宣武區××1008室(現地址登記為北京市西城區××1008室)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該房屋總價款為96.6827萬元。2007年1月22日,靳×1交納了房屋首付款61.6827萬元。同年3月30日,靳×1與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右安門支行簽訂《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借款合同》,靳×1向銀行貸款35萬元用於購買上述房屋,貸款期限為15年。同年4月26日,開發商北京大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收到銀行放款後,向靳×出具了購房貸款發票。婚後,楊×提出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加名。2009年7月20日,靳×1與楊×共同領取了北京市西城區××1008室的房屋產權證,共有情況登記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額50%。(X京房權證宣字第××號、X京房權證宣字第××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1008號房屋雖系靳×1婚前購買,但楊×與靳×1登記結婚後,靳×自願同意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加名,雙方各取得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權份額,該事實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予以認定,故對於楊×與靳×1就該房屋的所有權份額法院予以確認。關於分割意見,雙方均主張房屋歸己所有,給予對方相應的折價補償,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結合雙方向法院提存案款的情節,考慮到照顧女方的原則,以及保證生效裁判文書的順利執行,法院判定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1008號房屋歸楊×所有,楊×給予靳×1相應的房屋折價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的收入水準及居住情況,本著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訴爭房屋歸楊×所有,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最終,法院判決房產歸女方所有,女方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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