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忍!“新城控股董事長猥褻9歲女童案”:犯罪嫌疑人該當何罪?

警方通報:

2019年6月30日22時許,普陀警方接王女士報警,稱其女兒被朋友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併入住本市一酒店,後其女兒在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接報後警方高度重視,迅速開展相關工作。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機關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査中。


新民晚報消息:涉案人王某今年五十餘歲,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長,目前對外公佈總資產達3000多億元人民幣。同時還擁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

王某為江蘇人,曾獲長江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碩士學位,新城控股總部現設在上海,主要致力於住宅開發、商業開發與商業管理運營。其公司官網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公司已累計捐贈超過2億元,還創辦了大型公益品牌,致力於撫育、培養和教育貧困地區青少年。


公開資料顯示,王某的社會職務很多,除了擔任上海市政協委員,還是江蘇省人大代表,並在全國工商聯、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上海市房地產商會、江蘇省工商聯等擔任一定職位,獲得過中華慈善突出貢獻人物以及江蘇省、上海市不少榮譽。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丁海洋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行為客體。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

本罪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和過世不構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如果被查證屬實,顯然涉嫌猥褻兒童罪。因社會職務眾多,案件影響較大,可能面臨頂格量刑的風險。

周某某如果明知王某預謀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還帶朋友的女兒到酒店供王某玩樂,顯然系共同犯罪。

目前媒體關注其是否還有其他同類犯罪行為。如果通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王某確有其他同類犯罪,也要以同一罪名處罰,但應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法理論上,對於強姦幼女行為,只要雙方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如果王某在實施猥褻兒童犯罪的過程中,行為超出本罪客觀方面要求的限度,性器官接觸到女童隱私部位,則可能面臨強姦罪的指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王某所擔任社會職務所在機關存在失察等瀆職行為,主要負責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理,即領導責任;如果查證存在受賄情節,需有關部門另案處理。

目前,我國刑事立法對猥褻兒童罪的處罰相對較輕,責、刑失衡,對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不利,建議立法機關重新評估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及現行法律的量刑幅度,適時予以修正。

▌@易辯雷家茂 微博評論:

這是多麼的令人髮指!

這些獸行給被害人帶來了極大的身體和心理傷害,可以說是泯滅人性的行為。這些人之所以會做出如此的獸行,是因為沒有敬畏之心,對蒼生沒有敬畏之心,對法律沒有敬畏之心。但,要記住“善惡到頭終有報,天地之間有公道!”

誰沒有敬畏之心、誰藐視蒼生、誰漠視生命、誰踐踏法律,那麼誰就一定會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人民日報 微評:

嫌犯王某某已被刑拘,仍有太多問號需拉直。究竟是猥褻還是強姦?“輸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態利益鏈?嫌犯有無性侵女童前科?案件尚在調查,真相不會流浪太久。守衛兒童權益安全,不容絲毫妥協和打折。

讓司法正義昭告天下:決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