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准離婚後六個月的起訴點如何起算?


小夥伴們,你們知道判決不准離婚後六個月的起訴點如何起算嗎?今天,就用一份判決告訴你。

案情回顧

何某與劉某於2013年5月

經媒人介紹認識

於2014年3月20日登記結婚

後育有二女


由於婚前缺少瞭解

草率結婚

婚後發現夫妻性格不合

價值觀念上有較大差異

經常因瑣事吵鬧


2018年11月份

何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後法院因何某提供感情不和證據不足

判決不予離婚

2019年5月9日,何某再次訴至人民法院,以夫妻分居二年多,現感情徹底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婚生長女、次女由何某撫養,劉某不支付孩子撫養費。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何某曾於2018年11月2日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法院於2018年11月9日作出不予離婚的判決。劉某於2018年11月16日通過郵寄的方式收到該判決書,民事判決書自收到起十五日內不上訴即自動生效,故該判決生效日期為2018年12月2日。現因何某於2019年5月9日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尚未滿6個月,其起訴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法院裁定駁回何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必須六個月以後才可以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


那麼法律規定的判決不准離婚後六個月的起訴點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不少當事人也因為不到六個月就起訴被法院駁回起訴。本案何某就是這樣,其知道判決不准離婚後有六個月的“冷靜期”,但不清楚的是六個月到底從何時開始計算。何某理解的是從判決之日開始計算六個月,所以在2018年11月9日判決作出的六個月後的2019年5月9日向法院起訴。但其實六個月的起算點應當從判決書生效後六個月開始計算,也就是被告收到判決書後十五日再加六個月的時間原告才可以再次起訴。當然,如果是被告起訴離婚的話,則不受此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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