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們,你知道該怎樣請律師嗎?


指望律師來向你保證案件結果,顯然是不現實的,律師不可能,也沒有能力保證案件的結果。即使個別律師不負責任地向您保證了案件的結果,也是不負責任的,是在騙您,切不可隨意輕信。

在我們接待當事人過程中,當事人朋友出於對法律的不了解,向我們提出了很多很多的問題,現在將當事人朋友關心的問題統一回復如下,與大家共勉:

一、本人及家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怎麼辦?

不要寄希望於司法機關主動放人。當事人及其家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頭等大事就是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這個時候,唯一能救他們的就是律師。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已無罪,便不找律師,這種想法是幼稚的,極端錯誤的。嫌疑人只要被立案調查,被採取強制措施,就很難被主動無罪釋放。

當事人也不要寄希望於關係。很多當事人迷信關係,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家屬到處托關係,走後門,指望辦案人員網開一面,釋放當事人。這種作法也是不可取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碰到的類似案例數不勝數。在案件前期,當事人家屬傾盡家資,到處尋找所謂的關係,結果非但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當事人家屬耗費了大量的錢財和精力,卻依然被重判,還喪失了最為寶貴的糾正機會,給案件的糾正帶來了巨大的阻力。

二、您需要請一位什麼樣的律師?

聘請律師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量力而行,我們建議請專業刑事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首先,要請一位有智慧,有擔當的刑事律師。靠律師的執著、堅持,律師敢打善拼,要有一往無前、無所畏懼的堅持和擔當,才有可能取得成功。所以,聘請律師的首要標準就是律師要有擔當,要堅持執著,能夠不懼壓力、挑戰,大膽、勇敢地辦理案件而不會畏首畏尾,瞻前顧後。另外,辯護律師必須有大智慧,熟知中國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運營模式和規律,善於因勢利導,在紛繁複雜的眾多矛盾中抓住主要問題,具有出色的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用智慧來和辦案機關進行周旋和交涉,而不是憑著匹夫之勇,一味死磕,那樣非擔解決不了問題,反而給自已帶來無窮無盡的麻煩。

其次,要尋找一位專業功底扎實的專業刑事律師來辦理案件。律師業務紛繁複雜,涵蓋範圍極廣。任何律師都不可能精於所有業務。那些宣稱能辦所有案件的律師其實是萬金油律師,看似所有的案子都能辦,其實所有的案子都辦不好。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只有那些專門辦理刑事案件,專門研究、辦理所涉罪名的刑事律師,才會對該罪名及犯罪構成及所涉及到的法律及理論觀點有深入的研究,才會具有辦理該罪名所涉案件的辦案經驗,其辯護觀點更加突出鮮明,更具有說服力,更能為辦案人員及辦案機關接受,才更有希望取得有效辯護效果。


三、如何尋找一位專業的、有智慧、有擔當的刑事律師呢?

當前互聯網發達,很多刑事辯護律師都善於通過互聯網來推介自已。我們可以通過互聯網搜索關鍵字,如污染環境罪辯護律師、尋釁滋事罪辯護律師等,可以搜索到專門辦理該類案件的絕大多數律師的名字及相關資訊。我們可以打開相關個人資訊,然後查看他的個人簡介,查看其有無專業教育背景,有無所涉罪名的經典案例,還要查看其辦理相關案件的辯護詞、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由此來判斷其是否具備相關的專業水準和專業能力,從而為我們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提供參考。

四、刑事律師能夠保證案件結果嗎?

這是很多當事人都關心的,也可以理解。當事人將價值不菲的律師費交給了刑事律師,他們當然希望案件有理想的結果。但是,當事人朋友要明白這樣一點,律師不是法官,不是辦案人員,律師只是用自身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員,其權利無非是根據案情提出無罪應依法宣告無罪或者雖構成犯罪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事實和理由,請法院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供法院參考採納,只不過是律師是專業法律工作者,其辯護意見更有力度,更為辦案人員接受而已,但是律師畢竟不是辦案人員,無權決定案件結果。

指望律師來向你保證案件結果,顯然是不現實的,律師不可能,也沒有能力保證案件的結果。即使個別律師不負責任地向您保證了案件的結果,也是不負責任的,是在騙您,切不可隨意輕信。

律師向當事人承諾案件辦理結果是違規行為。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過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2009年12月17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律師禁止向當事人虛假承諾,律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託人提出分析性意見。”由此可見,律師根本沒有能力決定案件結果,所謂的承諾案件結果純粹是騙人的,同樣也是違規行為。奉勸當事人朋友擦亮眼睛,不要要求律師向您承諾案件結果,也不要聽信個別不負責任律師的不負責任的承諾。

五、案件辦理結果不盡如人意,可以要求退費嗎?

儘管絕大多數刑事律師都在勤勉盡職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但因為結果的不確定性,也出現了一些案件結果不理想,沒有達到當事人預期的情況發生,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官司打輸了,要不要退費?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律師是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為您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人員,律師為當事人辦案,提供的是法律服務,這個服務和結果是不能掛鉤的。如前所述,律師無權決定案件結果,案件結果如何律師無權左右。故即便案件結果不盡如人意,沒有達到當事人的滿意,只要律師盡職盡責地為您提供了法律服務,且法律服務不存在明顯的品質問題,律師的工作就宣告完成,當事人就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律師費,已經支付了律師費的,無權要求退費。尚未足額支付的,應當將差額補齊,不得以對案件結果不滿意為由要求律師退費。

六、刑事案件可以風險代理嗎?案件成功了,我們多付費還不行嗎?

答案是不可以。


首先,相關規定明文予以禁止。司法部、國家發改委2006年頒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6]611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其次,律師實行風險收費,可能使當事人遭受更大的損失。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和當事人之間資訊不對稱,律師對當事人不僅在法律知識上有優勢,而且在案件資訊上也有優勢。在律師擁有完全資訊優勢的情況下,如果允許風險收費,有個別不良律師就會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威脅、恐嚇當事人,誇大案件辦理的難度,虛構沒有實施的行為,讓當事人遭受到不必要的巨大損失,這顯然是當事人朋友絕不願意看到的。

七、能把卷宗交給當事人看嗎?

在本律師辦案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都提出了這樣的要求。本律師在這裏統一答復,在一審開庭前,卷宗屬於國家秘密,是不允許公開的,除了辯護律師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看到卷宗,當事人家屬當然也無權看到卷宗。如果律師將卷宗交給當事人家屬查看或者複製,即構成洩密,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多名律師因為將卷宗複製給當事人家屬,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家屬也未能倖免。為了律師的執業安全,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律師不得將卷宗讓當事人家屬看,更不能將卷宗給其複製。當然,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將卷宗所載證據向當事人出示辯認是合法的,不在禁止之列。

八、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時,能給他帶些吃的東西嗎?能給在押當事人帶話嗎?能讓在押當事人通過律師的電話和家人通話嗎?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絕不允許給當事人帶食品、香煙、飲料等東西,不允許給當事人傳遞與案件有關的資訊。而且很多看守所在律師會見時,根本不允許攜帶手機,更不允許律師給當事人提供聯絡方便。如果律師違反相關規定,會給辯護律師還來很大的執業風險,對當事人及其家屬也極為不理。請當事人家屬理解,不要讓辯護律師為難。當然,出於人性化的考慮,辯護律師可以給當事人介紹家庭成員的近況及家人的問候,可以給當事人傳遞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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