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院一審判決離婚後,上訴期間屆滿前,一方當事人突然死亡的,當事人雙方婚姻關係是否已經解除?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此,上訴期間未屆滿,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後,當事人雙方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的 ,從法律上講,在上訴期內,一審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若上訴期內,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一審離婚判決尚未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因此,若一審離婚判決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利害當事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的,由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已經提起上訴的,則案件二審程式已經啟動,應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結訴訟的裁定。
二、關於離婚案件中將婚姻和財產歸屬分案審理問題的處理
1.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處理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上海高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5號文)等相關檔精神,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對能夠查明並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含夫妻雙方與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財產)和共同債務,應在離婚案中一併處理。
2.上述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未予處理,離婚後對該財產分配問題產生糾紛的,性質上屬離婚後財產糾紛,仍由原審理離婚案件法院的審判庭審理。若當事人向其他法院遞交訴狀的,收到訴狀的法院應引導當事人向原審理離婚案件法院提出訴訟,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報請上級法院指定原審理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
3.存在夫妻雙方與他人共同所有的財產,且案外人明確表示不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處理的,則可以將離婚訴訟與該財產的確權、分割進行分案處理。但是,考慮到離婚訴訟是複合之訴,當事人通常會將財產分割與是否離婚、子女撫養等問題一併考慮,因此,為平衡離婚雙方當事人利益,避免在離婚後財產糾紛中未能綜合考量離婚案件中的具體案情,我們認為,對離婚訴訟中尚未處理的夫妻與他人共有的房產等財產糾紛,區分以下不同情形進行審理:
(1)對於夫妻雙方與其他第三人共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在離婚訴訟中未予處理,離婚後,當事人仍在原審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財產,且該法院也有管轄權的,由該法院原審理離婚案件的審判庭審理。離婚後,若當事人起訴至其他有管轄權法院的,由該法院相關審判庭審理。
(2)對於當事人起訴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拆遷補償款的,為分家析產糾紛,由相應管轄法院審理分家析產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