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身關係不同
1、同居關係不會自然轉變為婚姻關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形成的同居關係視為事實婚姻,之後形成的同居關係只是同居關係,不能轉化為婚姻關係。
2、雙方無相互扶養義務。《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該義務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養和扶助,這是一種法定的責任。
3、雙方無繼承關係。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不能繼承一方的遺產。
二、關於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原則上屬於該方私有財產。
2、同居後雙方共同勞動或經營所得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如果雙方對於財產的取得有約定的按約定。
三、關於孩子的撫養
如果雙方同居期間生育孩子,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當撫養費不足以養育孩子時,另一方可通過訴訟要求對方提高撫養費的數額。
四、同居關係的解除
同居關係可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同居關係立即解除。此外,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一方可到法院起訴,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的,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的情形外,只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五、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既然冠之以非法,就說明這種同居關係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所以這種法律底線堅決不能觸碰。
基於上述介紹,同居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且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選擇同居會面臨巨大的風險。對於缺乏社會經驗的青年男女來說,儘量不要選擇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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