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證”主要有哪兩大作用?


離婚公證主要有兩點作用:

1.可以保護離婚當事人雙方以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離婚協議書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即獲得強制執行力,義務人不履行相關給付撫養費等義務的,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而不需要另行起訴,除非公證確有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協助執行。

公證機關也會及時進行回訪,監督義務人的履行情況,對遲延履行、拒絕履行的義務人進行教育,說服、督促其履行義務,離婚公證尤其在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上有很大的作用。

2.減少糾紛和社會矛盾

一方面,離婚公證保證了離婚財產分割以及撫養費等的給付,維護了家庭的和諧,家庭是組成社會的一個個細胞,家庭和諧,才有社會的和諧。公證處工作人員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之前會儘量先進行調解,儘量挽回將破碎的家庭,事實上也確實有經公證處調解後不離婚的當事人,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另一方面,經離婚公證後,如離婚後房產買賣等,買賣的相對人能夠通過離婚公證書確定房產的所有人,對其交易有更大的保障,減少了欺詐交易,維護了交易的程式,也減輕了法院的負擔。

公證具有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的作用,離婚中對當事人最重要的可以說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相關問題了,涉及金錢給付的都很難執行,經過離婚公證後可以賦予這一部分內容強制執行力,萬一以後出現糾紛也可以據此強制執行。同時也減少了交易糾紛,可以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把利劍了。

辦理離婚公證應準備的材料

1.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和戶口名簿原件及其影本。已註銷戶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

2.離婚證書或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原件。如有遺失,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發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3.委託他人辦理離婚公證的,還應提供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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