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將房屋贈給子女,後來反悔了,能撤銷嗎?


近日,小李將自己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離婚協議中將某套房屋歸其所有的約定,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原告小李訴稱,她是父母的獨生女。2012年,父母雙方協議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將雙方共有的房屋歸小李所有。現其已成年,但父母一直未能履行協議,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故小李起訴至法院。

被告小李父親辯稱,其與小李母親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並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真實意思是將房屋歸其自己所有並居住使用,故不同意小李的訴訟請求。

被告小李母親則當庭表示願意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小李的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有房屋歸小李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鑒於離婚協議主要是以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為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其贈與房產的行為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證明該贈與行為真實合法。

小李的父親以離婚協議約定之內容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予以抗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現小李依據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要求父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小李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具有任意撤銷權。

而實踐中,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自願簽署的,對雙方身份、財產一併解決,其中內容涉及夫妻關係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具有很強的人身關係以及道德性質,並不等同於一般的民事關係。

故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亦不等同於《合同法》中的規定的贈與,這種贈與是與身份有關的贈與,不是財產性贈與,不應當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協議經過民政部門備案後,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不得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夫妻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於誠信原則,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有的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最終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維護了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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