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統一全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辦案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婚後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不屬於《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範圍。
二、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後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不存在確有必要受理情形的,應撤銷原判,裁定駁回男方的起訴。
三、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僅限於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當事人就事實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離婚程式處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不適用按自動撤訴處理的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時發現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婚姻關係則轉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可以准許。
五、離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或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不構成反訴,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被告明確其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應當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被告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分割該財產的訴訟請求,對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構成反訴,但對該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六、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夫妻雙方現均居住在港澳地區,如香港、澳門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的,內地原登記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七、雙方當事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結婚,又在香港法院訴訟離婚。一方當事人在深圳起訴要求分割位於深圳的財產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以雙方離婚判決未經承認程式為由駁回起訴。
八、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要求原告補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親屬的住址和聯繫方式,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被告未到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應責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等證據和證明材料,並附有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九、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對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對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帳冊等資料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應儘量避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經營。
十、離婚案件重審時,原告可以減少訴訟請求,也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包括就原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生的事實提起的訴訟請求,新增的訴訟請求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對增加的訴訟請求應當與原訴訟請求合併審理。
十一、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債權人或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涉及其利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或一方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十二、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應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不應按普通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收訴訟費。
十三、下列要件應認定為《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男女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十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合法締結婚姻到婚姻關係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期間,不包括以下期間:
1、雙方雖然共同生活,但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尚未領取結婚證之時的期間;
2、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後又同居生活的期間。

十五、離婚後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十六、一方以同居為由請求對方支付“青春損失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女方在同居期間懷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術請求男方分擔部分因此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七、雙方同居或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較大數額財物,分手後請求另一方返還贈與財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八、雙方戀愛期間一方個人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一方名下,雙方戀愛關係終止後另一方要求分割上述房產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九、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或者雙方名下的,雙方戀愛關係終止後要求分割上述房產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考慮有關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以及雙方實際出資情況,妥善分割。
二十、人民法院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時,應將存在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列為原、被告,如果彩禮給付人或者接收人並非存在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人民法院可以將彩禮給付人或者接收人列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二十一、存在同居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忠誠協議為由提起違約之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再次起訴的,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二十三、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無法舉證,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清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十四、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不應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十五、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房產並登記在該方名下,另一方主張其在買房時亦有出資且婚前買房目的即為結婚共同居住,如果並無充分證據顯示有關款項屬於借款或者贈與等其他性質,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有房產。
二十六、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雙方未對該房產作出特別約定,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二十七、婚後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夫妻雙方支付其餘款項,如果該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資部分應視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如果該房登記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資部分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二十八、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告知有關當事人在離婚後另行主張分割共有財產。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三十、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另一方將其婚前個人房產在 婚內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人民法院在酌定具體分割比例時可以適當考慮夫妻雙方對該租金收益的貢獻大小。
三十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時,對於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十二、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已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和已取得“紅本”的安居房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應當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進行分割、補償。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已取得“綠本”的安居房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應當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房產歸屬,以市場價減去取得房產一方“綠本”轉“紅本”所需補交的差價及稅費為補償另一方的基數確定補償另一方的數額。
三十三、離婚時當事人請求對沒有取得產權證的農村自建房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房的使用權作出處理,判決享有使用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使用期間該房相近地段一半面積房屋的租金損失;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築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處理,但當事人請求分割違法建築拆除後的殘值部分除外。
三十四、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買斷工齡款問題時,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三十五、離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時,一方為投保人並以自己或其親屬(子女除外)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予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
三十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接受方要求給付方支付該補償或者給付方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法婚姻當事人以其配偶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給付給第三人導致其財產權受到損害為由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有關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上述財產性補償對合法婚姻當事人日常生活需要的影響判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三十七、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忠誠協議導致離婚為由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履行其在忠誠協議中所作損害賠償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忠誠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當調整。
三十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生育子女並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騙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三十九、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但該侵權行為與其家庭利益有關的除外。
夫妻一方因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實施犯罪行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四十、夫妻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者絕大部分歸一方所有,若不分或者明顯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個人債務,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若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夫妻雙方連帶償還有關債務。
四十一、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案件,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子女為原告,以直接撫養的父或母為法定代理人,以另一方為被告。
四十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生育子女並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欺騙方要求返還其在雙方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可酌情判決返還;受欺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用應否返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十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四十四、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長期拒付撫養費為由請求另一方支付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夫妻確實已分居的除外。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放棄提出撫養費請求,離婚判決書也未明確撫養費負擔,離婚判決生效後,直接撫養方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擔離婚判決後至其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僅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放棄撫養費請求權,一方在協議離婚後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擔協議離婚後至其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撫養費數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該方負擔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協議已經明確約定撫養費給付期限,對於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十五、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於曾受雙方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撫養權有爭議的,原則上仍由其生父母撫養,生父母主張繼父母支付撫養費的,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雙方沒有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十六、本指引與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為准。
四十七、本指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四十八、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指引。凡本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不再適用。
四十九、本指引施行後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衝突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報本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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