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個人名義發情人200餘萬“工資”,妻子能全額要回嗎?


妻子發現丈夫與他人同居,還轉給情人200多萬元。因丈夫與情人都不同意返還,妻子李女士將丈夫張先生、情人小冰(化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贈款。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震驚:丈夫與情人同居,贈送財產二百多萬

2017年11月初,李女士發現丈夫張先生與小冰同居一處,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經李女士反復質詢,張先生承認其在2013年9月認識了小冰,次月開始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陸續通過現金、轉賬、贈與禮物等方式將大量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小冰。李女士查明的共有222.7萬元。

李女士認為,張先生和小冰的行為破壞了其家庭、違背了基本的社會倫理道德、有損公序良俗,因此,將張先生和小冰一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判令小冰返還夫妻共同財產222.7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丈夫:“她”是公司顧問,所轉款項是“工資”

張先生在庭審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請求,並辯稱其與李女士是夫妻關係,雙方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雖未與李女士商量便陸續將婚後賺的200餘萬元轉給了小冰,但其與小冰是工作上的合作關係,其做進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生意,需要瞭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材料,小冰是材料專業的學生,聘用小冰做公司顧問,給小冰轉的錢是4年的工資和獎勵,工資每個月2萬餘元。因為小冰是學生,無法簽勞動合同,故以張先生個人名義向其發工資。另有一些錢是通過小冰的卡向張先生境外帳戶的匯款。

“她”:帳戶內大額款項是代為匯款,並未佔有

小冰在庭審中也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請求。小冰辯稱,其於2013年9月在網上找兼職時認識了張先生,當時張先生的公司在招聘技術諮詢,其應聘後一直在張先生的公司做兼職,並未全職工作。從事的工作包括打包發貨、換包裝、進口檔的處理、樣品送檢、取送檔、審核相關產品是否對人體有害、能否經受高溫等。在校期間其抽空來北京工作,工資是按照專案來計算的,單個專案5萬元。

小冰還辯稱,張先生為利用其對外匯款額度曾將大額款項匯入其帳戶,相應款項不久即匯出至張先生的境外帳戶,其並未實際取得相應款項。


疑雲再起:張先生母親也轉了18.7萬

庭審中,三方對轉賬的事實無太大爭議,但在這222.7萬元中,有兩筆錢分歧較大:一是張先生母親曾於2017年通過其名下民生銀行帳戶向小冰轉賬18.7萬元,後張先生又給其母名下帳戶轉賬32萬元。

李女士認可張先生向其母轉款的行為,但主張張先生母親系受張先生指示向小冰轉款的,故該18.7萬元亦屬張先生對小冰的贈與;另,李女士還主張張先生名下銀行帳戶於2015年2月13日轉支的2萬元亦已贈與小冰。就上述主張,李女士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庭審:交鋒激烈,各自為“證”

小冰主張,其收到的三筆共計近百萬元的款項中,第一筆系代張先生的公司進貨的貨款,已於當日匯至國外的醫藥公司;後兩筆系為代張先生向境外帳戶匯款而收取,已於當日轉匯至張先生的境外帳戶。就此,小冰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小冰名下銀行卡帳戶明細,顯示轉出三筆,共計近百萬元,其中一筆顯示對方為尹某及其帳號,其餘兩筆對方帳號和戶名一欄為空。小冰解釋稱尹某系張先生的親友,因其個人的境外匯款額度已用盡,故將張先生匯款轉至尹某帳戶,以利用尹某的境外匯款額度向張先生的境外帳戶匯款。

2.境外匯款申請書影本一份,顯示小冰通過其銀行帳戶向澳大利亞某公司匯款5萬美元,交易附言為“一年以上留學支出”。

3.小冰名下銀行帳戶的個人跨境匯款業務回單,顯示名下的銀行帳戶匯款美元5萬元。

法院認為,小冰提交的證據與所訴事項的關聯性不足,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其自身主張。

小冰還主張其經常幫助張先生或張先生的公司購物,並就此提交銀行帳戶流水單、網上支付憑證截圖等為證。法院認為上述消費記錄的時間跨度大、金額較小,無法體現與張先生所轉款項的關聯性。


夫妻一方擅自贈與,一半還是全部無效

法院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對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法院認定,本案中,張先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202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小冰名下。張先生及小冰雖主張雙方存在雇傭等法律關係,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亦未對明顯異常的匯款情況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根據現有證據確認張先生的上述轉款均系擅自作出的無償贈與,同時考慮到張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及在審理中否認其贈與行為的情況,小冰應將上述款項返還李女士個人。

李女士主張張先生之母向小冰的匯款及張先生帳戶中的2萬元轉支款項均系張先生對小冰的贈與,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贈與行為無效,小冰向李女士返還202萬元。

法官釋法

1.平等的處理權≠獨立的處分權。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平等的處理權”並不等於夫妻雙方各自都有獨立的處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共同共有≠“有權處分一半兒”。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勞動而產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因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故處分“無效”的效力及於共有財產的整體,擅自處分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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