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約定受益人為配偶李四,後來張三與李四離婚了,又再婚,他再婚的配偶是王五,這個時候,應當以李四為受益人還是以王五為受益人?”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2015年11月26日給出答案:將按照沒有指定受益人處理,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享有。
2015年11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一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為41752件,2015年前10個月的案件數即為91555件。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介紹,今天發佈的《解釋三》著重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的爭議。
其中,確定受益人,直接影響到保險金的歸屬。現實生活中,如果格式條款不夠規範,或者被保險人身份關係變化,對受益人的確定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對此,劉竹梅說,實踐中格式條款約定的受益人通常是法定,有的是法定繼承人、配偶等等。特別是在法定的問題上,我們實務當中有很多爭議。對此,《解釋三》第9條作了一個統一的規範。
根據該解釋第9條的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這種情況下,這份保險金最終該如何處理?
《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針對上述張三的案例,劉竹梅發佈會後接受記者追訪時指出:將按照沒有指定受益人處理,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享有。
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林海權向中新網記者進一步表示,在上述張三的案例中,在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如果不存在遺囑繼承,這部分保險金將走法定繼承的程式,即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將得到這部分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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