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因遺囑的設立到發生效力會間隔很長時間

如果不能保障

遺囑人撤銷和變更遺囑的自由

顯然於理不合

本期整理了

有關遺囑撤銷或變更的認定規則

供大家瞭解遺囑繼承中

可能發生的遺囑撤銷、變更等情形


裁判規則

1.遺囑人死亡前變更遺囑行為有效——車英訴萬某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遺囑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對自己的財產予以處分及安排,在其死亡後才發生繼承效力的行為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故在遺囑人並未死亡的情況下,該遺囑並未生效,遺囑人有權對該遺囑予以變更或撤銷。

案號:(2009)南民一初字第162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2.被繼承人行為和遺囑不一致的,視為遺囑被撤銷——潘小萌訴潘月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隨後又將遺囑涉及的房產賣給繼承人之一,並在繼承開始前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該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該行為與遺囑內容不一致,視為被繼承人撤銷該遺囑,在繼承開始後,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2月28日第3版

3.公證遺囑撤銷後,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李某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抵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自書遺囑在前,公證遺囑在後,公證遺囑的內容與自書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當事人撤銷公證遺囑的,自書遺囑的效力自行恢復。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3月19日第7版

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權撤銷已生效共同遺囑——山東日照中院判決牟乃分與盧振林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號:(2011) 日民一終字第553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2年8月2日第6版


學術觀點

1.遺囑撤銷和變更的方法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司法實踐以及民法的一般原理,遺囑的變更與撤銷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其中第一種是明示方式,後三種是法律推定方式。

第一,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並且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表示變更或撤銷原來的遺囑。但應當注意的是,除公證遺囑外,其他形式遺囑都可以相互撤銷;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其他形式的遺囑,但公證遺囑只能通過公證遺囑撤銷。

第二,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沒有在後面的遺囑中明確表示變更、撤銷前面的遺囑,如前後遺囑內容全部抵觸的,推定撤銷前遺囑;如前後遺囑的內容部分抵觸時,則視為遺囑的變更,抵觸部分按後遺囑辦理;如前後遺囑不相抵觸,數份遺囑可以並存,不發生變更和撤銷的問題。但是,如果相抵觸的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不論公證遺囑成立先後,都是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准。《繼承法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三,遺囑人可以通過自己與遺囑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銷原來所立遺囑。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的,推定遺囑變更、撤銷。這裏所說的生前行為,是指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繼承法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第四,遺囑人故意損毀、塗銷遺囑的,視為變更、撤銷遺囑。因為遺囑必須具備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所以,如果遺囑人故意銷毀、塗銷或在遺囑上有廢棄的記載的,應當推定遺囑人變更、撤銷原遺囑。但是,遺囑是由第三人毀損的,或者遺囑人並非故意銷毀遺囑的,不能視為遺囑人撤銷遺囑。如果遺囑尚可恢復,遺囑有效;如果遺囑無法恢復,則遺囑因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第三人毀損、塗銷遺囑的,遺囑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摘自《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第四版),房紹坤、範李瑛、張洪波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第220~221頁。)

2.遺囑撤銷和變更的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與遺囑的設立一樣,都要求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變更或撤銷遺囑。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喪失了遺囑能力,則在其遺囑能力恢復前對遺囑所做的變更和撤銷都不發生法律效力,原來的遺囑仍然有效。

(2)須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是遺囑人生前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原來所設立的遺囑進行修改,因此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是遺囑人的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人因受脅迫、欺詐而變更或撤銷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法律效果,原遺囑仍然有效。

(3)須為遺囑人親自依法定方式和程式而進行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不適用代理。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其變更和撤銷必須依法定方式和程式來進行。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通過的《遺囑公證細則》第22條規定:“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4)須在遺囑生效前作出

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在遺囑人生前,即遺囑尚未生效時作出。如果遺囑人死亡,不可能再存在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摘自《婚姻家庭繼承法》,卓冬青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第288~289頁)


法律依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44)公民依法用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應予承認和保護。但所立遺囑如違反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處分了不屬於他個人的財產,以及違背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不予保護。

遺囑人立有兩個以上合法的遺囑,而內容互相矛盾的,原則上應以後立的遺囑為准。因遺囑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無法按遺囑繼承處分的遺產,以及遺囑未處分的那部分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

《遺囑公證細則》

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9.共同遺囑能否認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單方撤銷、變更共同遺囑?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但該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銷、變更遺囑行為違背該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遺囑所涉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前非因被繼承人原因發生形態變化的,所涉部分之遺囑能否被認為撤銷?

遺囑中所涉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前非因被繼承人原因發生形態變化的,如損害賠償等,被繼承人未對形態變化後的財產安排再次作出遺囑意思表示的,視為原遺囑已撤銷;但有證據表明被繼承人客觀上無法再次作出遺囑意思表示的除外。

22.最後一份遺囑被撤銷時在先遺囑效力?

被繼承人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有效遺囑,最後一份遺囑被撤銷的,在先的前一份遺囑發生效力,但當事人對是否恢復在先遺囑效力以及恢復哪一份遺囑效力另有表示的除外。

被繼承人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有效遺囑,最後一份遺囑被認定無效時,在先的前一份遺囑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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