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相差懸殊,婚前財產協議如何保障財產與婚姻?

01案例解讀

林女士是香港人,被公司總部派駐上海擔任中國區財務總監。剛到上海的時候,她對這座城市充滿了陌生。週末經常一個人到外灘,她喜歡外灘,因為在那兒,她常常有一種回到維多利亞港的錯覺。

一天,林女士像往常一樣站在外灘發呆。聽到背後有“哢嚓”“哢嚓”的快門聲音,她回過頭,又是一聲“哢嚓”,一個男生正拿著相機對著她的臉拍照。被偷拍對象發現,男生臉一下就紅了,但還是強忍住羞澀說,“你站在江邊的背影真的太美了,我忍不住就把相機對準了你,但你回過頭來之後,我才發現,正面更美。”不知道為什麼,林女士對這個男生也有一種莫名的好感。

於是兩人約著一起喝了杯咖啡,聊了很久,一見如故。男生姓王,西安人,在北京上的大學,畢業後進了一家互聯網公司。週末的時候,林女士不再跑到外灘發呆,王先生也不再背著相機四處溜達。他們一起去佘山歡樂穀,一起逛西塘古鎮,一起遊杭州西湖。王先生的鏡頭裏除了風景就是林女士。時間過得很快,轉眼間兩人認識快兩年了。林女士35歲的生日宴會上王先生向她求婚了。她確定王先生就是那個她愛著並願意共度一生的人,但是,又擔心婚煙會打破這段感情現有的平衡。


原來,這並不是一段“門當戶對”的感情。林女士是這家香港公司的財務總監,年薪100餘萬元,持有公司少量的原始股,個人在香港的銀行帳戶裏有300萬港幣的理財產品,在香港還有移居英國的父母贈與給她的一套房產,每個月收取租金高達7萬港幣,算得上一個“小富婆”了,而王先生只是一個互聯網公司的普通職員,大學畢業後來到上海工作年薪不到10萬元。雖然經濟上的懸殊並沒有成為兩人相愛的阻礙,但要步入婚姻卻不得不慎重。

林女士知道香港和內地的夫妻財產制有很大不同:香港法律採用的是夫妻分別財產制,即夫妻婚後對“各自所有的財產”各自所有,包括婚前和婚後財產;內地則採用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約定的除外。

兩人打算在上海登記結婚及生活,但林女士並不贊同“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的方式。為避免日後糾紛,預防經濟影響感情,林女士希望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對婚前及婚後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

02解讀

1、婚前協議一般包含哪些內容?有什麼法律後果?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有以下幾項內容。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屬性及使用方法;

(3)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因此,婚前財產協議有助於確定財產權屬及債權債務的承擔,也是離婚時財產分割的重要依據。

2、婚前財產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沒有規訂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就貝有法律效力。當然,公證處會儘量排除協議無效的情形因此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更難受到挑戰。

公證並非婚前財產協議的必經程式,但公證能讓協議的效力更有保障。只要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協議的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一經簽署即可生效。但是公證程式有助於證明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尤其對於涉及不動產贈與的,建議進行公證或馬上過戶,以完善婚前財產協議的救濟能力。

03婚姻與財產規劃

過去人們的生活水準普遍較低,即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但是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故而較少有夫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為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就成了新趨勢。

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於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而從某種程度上強化了婚煙的愛情基礎。另外,由於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做出約定。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就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


結婚,不僅是情感上的結合,同時還意味著財產的混同。步入婚煙,不僅要做足情感準備,更應做好財富規劃。

具體而言,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具有以下優勢。

1明確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的範圍,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2確定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是採用共有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

3為將來的婚姻風險提供證據支持。

3、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財產約定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的將無法得到法院認可。

(2)被逼簽訂的協議和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既然是協議,必然要求雙方平等協商後簽訂,保證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點實意願。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簽署,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確認。另外,在訂立合問時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例如,財產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將被認定為顯失公平。例如,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淨身出戶,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並且導致另一方生活困難而不被認可。


(3)針對主要財產做出約定即可,但是只約定靜態財產不夠,得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宜過細,建議對重要財產做出約定即可,例如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另外,無論婚前協議還是婚內財產約定,真正發揮作用可能都在離婚之時,因此簽署婚前協議必須考慮將來可能發生的財產變化,確保在較長的時間內都適用。在協商時不僅把已經取得的財產約定在內,還應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問題。例如,約定了某套房產歸男方所有,還應考慮換房後的房產歸屬,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歸屬。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那麼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4)財產描述要明確。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夫妻在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時,僅約定“某某社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從法律角度來看是沒有明確對象的,正確的描述應該是“位於某市(縣)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需要確保對象的唯一性。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婚前協議草擬好後,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注明時間。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簽署後立即生效。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6)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當然,結婚後簽訂的協議一般稱為婚後財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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