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年輕子女因為工作的因素不得已到外地居住,從而成家立業,無法常伴父母左右。老人孤居家中,感情空虛寂寞。於是,經常有老人在垂暮之年再婚,連帶產生未來繼承的不確定性。
保姆變繼母,糾紛從天降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老李妻子已經過世多年,有一兒一女。均在外地工作
為了老李的晚年生活有人照顧,兩名子女給老李請了一個保姆朱阿姨,照顧老李的日常衣食起居。
朱阿姨早年離異,一個人靠做保姆把兒子撫養長大。朱阿姨來到老李家後,盡職盡責。在她的照料下,老人精神好了,話也多了。
2011年12月,老李和朱阿姨登記結婚。對於老李的再婚,子女也沒有太多反對,覺得有個人能與父親作伴也挺好的。結婚時,朱阿姨還出具了保證書,聲明與老李結婚只是為了能給自己辦理養老保險,並保證不繼承老李的各種財產。
2014年6月,老李去世。讓老李的兒女沒想到的是,朱阿姨拿出了老李生前留下的一份自書遺囑,遺囑中言明在自己百年之後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及撫恤金給予朱阿姨。
老李的兒子、女兒看到遺囑時非常詫異,他們從來沒有見過這份遺囑,也沒有聽父親提起過遺囑的事情。
對於遺囑的內容,孩子們堅決反對。
2015年3月,由於繼子女阻撓其繼承丈夫老李遺產,朱阿姨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履行遺囑的內容。

法院判決:繼母勝!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李和朱阿姨在戶政單位自願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雙方互負夫妻權利和義務。老李留有自書遺囑,寫明在自己百年之後將房屋贈與朱阿姨,其生前對財產的處分應當得到尊重,受法律保護。朱阿姨出具的保證書時間在老李訂立遺囑之前,在老李立下遺囑後,朱阿姨並未表示要放棄遺囑繼承權利,故其有權按照遺囑要求繼承遺產。為此,法院依法判決朱阿姨繼承老李名下房產,繼子女應配合其過戶。
關於撫恤金的問題,法院認為,撫恤金、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助,產生於被繼承人去世之後,不屬於遺產,被繼承人無權處分。故朱阿姨關於按照遺囑全部繼承撫恤金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撫恤金雖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處理,法院認定由朱阿姨及老李的兩子女平均分配。
分析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對於《繼承法》,有很多人實際上是不了解的。當然,這個案例裡可以找到問題的地方還很多,比如朱阿姨的初衷如何,老李為何寫下遺囑而不通知家人,老李在立遺囑時是否受到脅迫或者是欺詐。姑且不論這些,當客戶家中老人真要再婚時,作為顧問,我們要如何提出建議呢?
拋棄繼承的時間點,效力大不同
首先,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為不願繼承的表示,是否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由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需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的人。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等觀之,亦可知悉,繼承權的拋棄,係指於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的表示,因此,於繼承開始前事先為不願繼承的表示,並不能認為有效因此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縱使出具書面檔,為不願繼承的表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仍然有繼承的權利,包括資產與債務均一併繼承。
也就是說,即使本案中沒有遺囑,朱阿姨所預做的拋棄繼承聲明並沒有效力。更何況,老李還留下了被法院認定生效的遺囑。
在老人再婚後的生活中,其伴侶在生活中要比其子女遠遠更為親密,將財產留給配偶是非常自然的選擇。故此,本案中老李的子女因為對於繼承法的不了解,使得在最後財產分配時措手不及。
事先可以做什麼準備?
其次,老李的子女在老李結婚的時候,如果有事先預期,應該做些什麼?
老李的財產,只有老李有處分的權利。在老李再婚之前,老李的子女應該與父親約定好未來的遺產分配問題。這種約定,應該以公證遺囑的形式出現。這樣,會最大可能避免在老人去世後,繼承人們還需對簿公堂。
除了房產應用遺囑的形式事先約定外,現金類資產可以用壽險或者是其他方式進行傳承。
對子女最有利的方式當然是提前傳承,在老李在世的時候就將財產過戶完畢。但是,在過去的文章中,我們也反復強調,對於老人來說,提前傳承不可取,只有把遺產分配權力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才能保證自身安度晚年。
最大的錯誤在子女自身
最後,就算老李立了遺囑,老李的子女就能繼承房產了嗎?
答案是未必。
根據民法於第1219條明文賦予遺囑人有撤回權,尊重及確保遺囑人之最終意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換句話說,老李仍可以再立遺囑,以推翻之前的遺囑,將財產留給朱阿姨。老人的財產未必就應該由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在生命的最後,認定朱阿姨對他最好,別人也無權干涉他對於財產的處置權力。
但是,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應該還是子女與老李過於疏離。如果能夠經常看望照料老人,即使需要改立遺囑,老李也不會剝奪子女的繼承權,更不會招呼都不和他們打。這件事情有這樣的結局,老李的子女應該是有最大的過錯的。
此外,有些人可能認為,阻攔自己父母再婚,不登記則保姆就不能分家產了。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老人完全可以留下遺囑任意指定繼承人,只要不違反特留分相關規定即可。真要鬧得不可開交,反而可能會令老人下定決心,將財產交給兒女們眼中的「外人」。

結論
老人再婚,在社會的發展中,已經越來越正常。作為子女,除了做到出錢贍養、雇保姆等事情外,還需要關心老人的感情生活,避免被他人乘虛而入。否則,保姆上位,鄰居繼承等事情,在電視節目、網路媒體上,我們看到的還少嘛?作為顧問,要展現自己的專業能力,正確的和自己的客戶講明這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將功夫做在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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