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晚,自曝與吳秀波有7年感情的女演員陳昱霖的父母通過女兒的微博發公開信求助,表示陳昱霖因被吳秀波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目前已經被關押。

隨後,吳秀波工作室的官方微博立即發佈了一則律師聲明,要求各大媒體、自媒體以及廣大線民謹言慎行,不造謠,不傳謠,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1月19日,在四個月中一直處於“失聲”狀態的吳秀波妻子何震亞出面,通過吳秀波工作室發佈了聲明。

聲明中,何震亞表示自己因為忍受不了長久以來受到第三者的巨額勒索,最終決定報警,讓警方和法律還給自己和家庭一個公正的裁決。
她還表示,在勒索過程中,對方的價碼一再升級,從最開始的幾百萬,到最後的幾千萬,可以說是獅子大開口。
那麼,情人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
現實生活中,因一方婚外與他人發生婚外情,發生分手(即解除同居關係)時,一般女方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費、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補償費,或者要求打欠條、簽補償合同等。否則,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隱私、死纏爛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脅。我們先看看刑法上是如何定義敲詐勒索的...
敲詐勒索罪是指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5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根據《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50%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中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8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從刑法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看,正常的索要分手費不會構成敲詐勒索,但是如果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脅、恫嚇等手段來索要分手費,那麼就有可能觸犯刑法了。
案例一:被告人以糾纏騷擾被害人及威脅其家人人身安全為手段索要100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終571號)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澱區錦秋家園、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楊某的單位等地,以與被害人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採取糾纏、騷擾楊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脅楊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索要現金人民幣100萬元,後於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澱區學院南路清鑫泉茶館收取楊某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經查,上訴人王某所提其沒有向楊某索要過錢款的上訴理由,在案的通訊記錄和截圖證實,王某給楊某發資訊“錢打卡裏,各自安好,這是我的底線。”“算了,11萬,同意分手。”“我不覺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認識的,沒有比這低的,所以我還會要的,你要有心理準備,何況我和你在一起的時候,也不是為了錢,但現在你只能給我錢了。”“給我留100,這是我的底線,然後各自過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證據證明王某確有向楊某索要錢款的目的和行為。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繼而勒索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楊某退賠人民幣七十萬元。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裸體照片為要脅索要4000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2006)一中刑終字第02993號)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石**自2006年3月以來,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歲)的父母發送被害人的裸體照片相要脅,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幣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絕後,被告人石**又發電子郵件給被害人何某的母親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體照片相要脅,向宋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他人隱私,敲詐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北京市一中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案例三:被告人宋某某以公開性愛視頻、身上有炸藥要與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內容威脅謝某給錢20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3)深中法刑二終字第752號。
二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與被害人謝某通過QQ聊天認識,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謝某提出結婚,謝某不同意並不願意再與宋某某來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謝某支付20萬元分手費,謝某不同意。之後,被告人宋某某不斷給謝某發手機短資訊,以公開性愛視頻、身上有炸藥、要和謝某一起去死等內容威脅謝某給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還有案件事實涉及在索要財物時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構成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案例來源:經濟犯罪辯護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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