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健涉嫌的“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如果罪名成立,该如何判刑?
記者從“權健事件”等聯合調查組獲悉,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日,天津市公安機關對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虛假廣告罪立案偵查。1月2日,對在權健腫瘤醫院涉嫌非法行醫的朱某某立案偵查。截至1月7日,已對束某某(男,51歲,權健公司實際控制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另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審。相關工作正在開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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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權健涉嫌的“傳銷犯罪”和“虛假廣告犯罪”,如果罪名成立,該如何判刑?
所謂傳銷犯罪,其實就是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具體的我們看看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第四條、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很顯然,從媒體報導看,權健完全符合上述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意味著相關領導可能要5年打底了。
另外,虛假廣告罪如果成立,看看刑法是如何規定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倘若權健公司涉嫌的罪名成立,則同時觸犯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虛假廣告罪,而二者應首先分別定罪再合併處罰。
如果僅涉及上述兩個罪名,意味著可能權健的領導層可能要被判處5年以上1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還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金!!!
當然,如果還涉及其他犯罪,則數罪並罰,最高可判處2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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