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去世,子女們展開“遺產的戰爭”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於是乎有些老人拋開忌諱,生前立遺囑處分遺產。然而,一紙遺囑仍然不能免除子女間的猜忌和爭奪。為了儘量避免子女們的正面衝突以及其他一些原因,有些老人便採取將房產留給孫輩的迂回戰術。他們的良苦用心有時卻變成一份沉重的饋贈,讓孫子孫女捲入父輩的矛盾漩渦。
案例1:拿著爺爺遺囑,女中學生告叔伯
中學生彤彤自幼和爺爺一起生活,並由爺爺撫養長大,感情深厚。幾年前,爺爺因病去世。在住院期間,爺爺立下遺囑,將自己的房產留給孫女彤彤,其他幾個子女均無繼承權。
然而,拿著爺爺的遺囑,彤彤繼承房產並不那麼容易。她到房管局辦理過戶,被要求出具公證處的繼承公證。但是,想要辦理繼承公證,只憑遺囑還不行,爺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必須對遺囑沒有異議。彤彤的大伯明確表示拒絕辦理公證手續,其他兩個叔伯也不明確表態。
為了繼承房產,彤彤只好將3位叔伯起訴到法院。
在法庭上,三位叔伯均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堅持說遺囑上的簽字不是老父親所寫,申請進行筆跡鑒定。
彤彤的叔叔稱,父親有4個兒子,老大是個精神殘疾人,生活非常困難,老人生前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大兒子,如果說立遺囑把房產都給了三兒子的女兒,與老人生前的行為是背道而馳的,也不符合常理。
經法院調查,彤彤的爺爺陳老先生生前一直與彤彤一家三口共同生活,日常起居都由彤彤的父母照顧,一家人的孝順街裏街坊都看在眼裏。老人被查出癌症晚期住院治療期間,便籌畫著自己的後事。正巧鄰居和社區幹部來醫院看他,他便央求兩人幫忙寫個遺囑做個見證。為了確認自己的精神狀況,陳老先生還專門請了醫院的一個醫生也做見證人。
在法庭上,被告方追問為什麼把房子留給孫女。見證人說,他們並沒有追問過原因,只是覺得老人願意給誰是他的處分權利,就尊重老人的意願。
做見證的醫生表示,整個治療期間,一直是三兒子夫婦對老人進行照料,其他三個兒子卻沒見蹤影。而且老人住院期間,用的都是最好的藥品,價格不菲,所有的花費也都是三兒子一人負擔。
在幾位見證人看來,三兒子一家盡了做兒女的義務和孝心,老人把房子留給孫女沒什麼好奇怪的。
最終,法院認可了陳老先生所立遺囑的真實性,依照遺囑將老人名下的房產判決由彤彤繼承。
案例2:爺爺留房給孫子 姑姑伯伯不同意
與彤彤比起來,17歲的奇奇顯得更尷尬,爺爺將房產留給自己,奶奶還在世,也認可同意,就這也沒能讓姑姑伯伯甘心接受。
奇奇的爺爺奶奶一共生育了4個子女,十幾年前,他們在市中心買下了一套房子,登記在爺爺鄭老先生名下。
鄭老先生在世時,專程到公證處做了一份遺囑公證,表示在自己百年之後,將房產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全部留給自己唯一的孫子奇奇所有。
事實上,鄭老先生遺囑中提及的這套房子雖然登記在他的名下,但當年交的購房款卻是小兒子,也就是奇奇的父親給掏的錢,所以老人也覺得應該把房子留給小兒子一家。
不過,在鄭老先生去世之後,這一紙遺囑卻未能立即“生效”。雖然老伴兒張老太太仍然在世,也同意根據遺囑進行分割,但鄭老先生的一兒一女卻提出了異議,拒絕配合辦理繼承公證。
在奇奇一方提起訴訟後,姑姑伯伯二人以身體不好為由並未出庭,而是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意見。雖然他們都不否認遺囑的真實性,卻不願意按照父親自己的意願分配他的遺產。
對於奇奇的父親憑藉兒子“獨吞”老爺子的房產份額,兩人顯然耿耿於懷,他們都要求為另一位長期沒有工作,家裏經濟困難的兄弟留下一部分遺產份額。同時還希望給大姐一定的補償,以示安慰。除此之外,兩人還要求奇奇的父親承擔起老母親的全部贍養責任。
經過審理,法院認可了鄭老先生所立遺囑的真實性,據此將房產的一半判給奇奇繼承。兩名子女雖然心存不滿,但無法改變法律的判定。
解讀
留房給孫輩難避官司
西城法院未審庭程樂法官接觸過不少老人將房產直接留給孫子女引發的官司。她告訴記者,這些老人大多有一個共同的特點,他們基本上都是與孫子女及其父母長期共同居住的,在日常生活中,孫子女的父母也對老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抑或是孫子女的父母為老人購房出資出力。因此,這些老人立遺囑給某個孫子女,其實真正的給予對象是孫子女的父母。
而老人兜個圈子,越過子女,直接把房產留給孫子女,無外乎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有些老人“天真”地認為直接將房產留給孫子女,其他子女不至於和自己的晚輩爭房子,這樣就不至於造成子女間的正面衝突,避免一場爭房大戰。
第二,有些老人是覺得今後國家可能開徵遺產稅,將房子直接給孫子女就可能減輕一重稅負。
當然,也有一些老人確實就是想把房子留給某個孫子女,這其中,有的是因為和某個孫子女感情深厚;還有一種更現實,並更具“遠見”的考慮是,房子直接留給孫子女,可以確保房產完全留給“自家人”。畢竟房子留給子女,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只留給自己的子女個人,那麼子女繼承之後,房產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兩口子感情不好,也許會勞燕分飛,到時候繼承來的房子還得分割。把房子直接留給孫子女,就避免了這種隱患。
可是,無論老人們的想法究竟是什麼,動輒幾百萬的房產實在誘惑太大,從前面幾個案例就可以看出,如果兒女間不能達成一致,即便老人將房產直接留給孫輩,也仍然無法免除其他子女的猜忌、抗議,到最後還是難以避免打一場官司。
僅憑遺囑不能直接繼承
相比很多對死亡有著莫大忌諱的老人,能在生前就訂立遺囑處分遺產的已經算是比較“開明”且有遠見的了。但是,願意訂立遺囑卻並不一定對相關法律規定也十分熟悉。
有些老人覺得立下遺囑就萬事大吉,繼承人可以直接憑遺囑繼承財產了。事實上,前面兩起案例都能說明,有遺囑,在繼承的路上也可能得費些周折。
程樂法官告訴記者,真實有效的遺囑能夠確定遺產的歸屬,但是由於銀行、房管局等相關單位不具有鑒定遺囑效力的法定義務和能力,繼承人僅拿著遺囑去要求過戶房產或者取款等,都不會被受理。只有拿著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書或司法文書才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憑遺囑繼承遺產通常就是走繼承公證、法院訴訟或調解後司法確認這三種途徑。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的是,繼承公證也不是拿著遺囑就能辦的,其前提是死者的全部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沒有爭議,公證機關就此作出一個證明,即繼承公證書。但如果法定繼承人有爭議,即便有遺囑,公證處也不會出具繼承公證書。
因此,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爭議較大,很難自行或經調解達成一致,那麼就只能對簿公堂了。
當然,雖然遺囑不一定能順利“生效”,但可絕不是一無是處。到了法院,法官會對遺囑的效力進行審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且真實有效的遺囑,無論其他法定繼承人有多麼不情願,法院也會遵照遺囑進行判決。
支招:公證遺囑,減少懷疑猜忌
程樂法官告訴記者,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因為老人訂立遺囑,大多會對其他法定繼承人進行隱瞞。因此當有人拿出遺囑要繼承後,其他法定繼承人通常都會否定其真實性,要求鑒定遺囑的真偽,甚至從老人的字跡、神志情況來進行自己的揣測和反駁。由於疑慮深重,很多人對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的遺囑甚至也不認可。
由於老人晚年,特別是在臨終前書寫能力會下降,因此即便做筆跡鑒定,也可能因為檢材無法分析,鑒定不出真偽。所以,程樂法官認為,老人立遺囑還是最好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首先,經過公證的遺囑相對於其他形式的遺囑有更高的可信度。在沒有足夠證據推翻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只有訂立在後的公證遺囑才可推翻,其他形式的遺囑,即便訂立時間在後也不能推翻公證遺囑。
而且公證處的調查瞭解比較細緻,還有對神志情況的醫學證明要求,做公證的過程全程錄影,對證據的采信以及消除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誤解和猜忌會有一定的作用。
如果要免除後患,老人在確保和某個子女關係融洽,萬無一失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在生前就直接將房產過戶,以更大程度地避免百年之後的子孫戰爭。(文中涉案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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