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IPO前夕遭遇離婚危機,沉著應對化解危機有驚無險

全國知名的“百強”品牌企業,如何在股東離婚的糾葛中岌岌可危?又如何在股東的冷靜與律師的智謀下,“幸運”走向IPO的坦途

一、故事簡介

(人物、公司為化名;案情全部來源於公開媒體資料,如有失實之處,敬請原諒)


52歲的成波,幼時家庭貧困,17歲的他就開始離鄉背景,往返於S市、C市之間,貶賣日用小商品。1994年,他靠著販賣服裝掙的“第一桶金”,成立了“天波”服裝貿易公司,開始創辦自己的“天波”品牌;2001年,他又捨棄了“天波”品牌,改而發展了“伊丹”這個較為響亮的名號,從而開始了自己生意的十年黃金時期。2009年,伊丹服飾順利從幾十家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被列為當地“第三批”擬上市企業的重點扶植目錄。成波的路,似乎一馬平川、前途似錦。正當同行對他羡慕加嫉妒的時候,一個“爆炸性”的新聞卻在一夜之間傳開,讓成波又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成波的太太美芳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成波要離婚了!”

離婚,自然得分割財產。而成波名下的財產可謂紛繁複雜,旗下的產業除了服飾,還有地產、投資等。2005年,成波根據自己律師的建議,將原來零散的幾十家公司進行了整合,將主業的服飾企業進行了歸整,設立了伊丹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並以集團公司為母公司,分別持有伊丹股份公司、伊丹房地產開發公司、億丹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並又在一些子公司下,設立了“孫”公司。

接到法院的傳票,讓成波又急又氣。由於企業現在正在IPO前的衝刺階段。這個節骨眼上遭遇離婚訴訟,對於企業將可能產生致命的打擊。

就在成波焦頭爛額之時,經過摯友的推薦,成波聘請了S市一位知名的律師作為了自己的婚姻律師。成波是一個非常講究“策略”、甚至是“戰略”的人,加上在這位看似年輕、但經驗豐富的年輕律師代理下,案件雖然經歷一波三折、但有驚無險,經過近一年的處理,成波和律師的策略都較為順利變成現實,雲開日出,成波和美芳最終達成了離婚協議,此案最終調解結案,一場影響企業IPO的離婚危機,也隨之化解。


本案例是一起通過合理佈局,妥善規劃,並最終通過雙方達成和解而解決的婚姻危機,不但沒有影響企業的上市進程,雙方當事人最終也握手言和,相忘於江湖。其實在筆者代理的很多涉案標的大,同時還涉及上市或擬上市公司股權分割的離婚案件中,通過合理的規劃以及有技巧的溝通與協商,都能化干戈為玉帛,使得原本勢不兩立的夫妻,最終能夠得到雙贏!

二、法律要點

(一)離婚案件的管轄真的是“原告就被告”這般簡單

在成波的離婚案中,律師與美芳之間的第一次“較量”就發生在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如果根據以上規定,美芳訴成波的離婚案件,應該由成波戶口所在地、或成波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成波是C市支塘鎮戶籍,但卻常年居住在Z市。如果按民事訴訟法上述條文規定,美芳應該在Z市人民法院起訴(經常居住地)。

但是,接到法院傳票,律師卻發現,受理法院是S市J區人民法院。與法院聯繫後得知,S市J區法院當時受理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該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官說,因為美芳提交了C市支塘鎮居民委員會的證明,說成波雖然戶口在這兒,但人不在這兒住。因此,成波“一方離開C市支塘鎮超過一年,美芳起訴離婚的案件,上述原告即美芳住所地(美芳戶口在S市J區B路)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對成波分析說,美芳的律師也是S市知名律師,在S市本地人脈豐富,訴訟案件的經驗也十分了得。美芳向S市J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理由不僅僅在於S市是他的“大本營”,更在於美芳比較擔心成波在C市經營了幾十年的“人脈”。雖然美芳的所謂“法院人脈關係”的擔心是空穴來風,但我們可以利用她的這種心態,與她打“心理戰”,爭取談判調解的籌碼,壓低美芳離婚財產分割的期望值。

於是,律師向S市法院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主要理由是:

本案異議人(被告)成波的戶口所在地在C市支塘鎮,並且異議人基本在此地點生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異議人近一年多內並未離開居所地至其他地址居住,未在其他地方形成經常居住地,所以異議人認為本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應當是異議人的戶籍所地、C市人民法院,即異議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故異議人依法提出管轄異議,請求貴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之規定,將本案移送至該院管轄。


事實上,打離婚官司中,法律技術的較量只是一部分,而核實證據、調取證據的技巧,也大有講究。在律師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圍繞“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的實際是否形成、法律條款的適用,成波和美芳進行了2個多月的較量。村委會、鎮政府、派出所、公安局、甚至鄰居大媽都卷了進來,出證明的出證明、做筆錄的做筆錄,法院就此問題的裁定所作的調查取證工作也是異常繁雜。最終,一審法院裁定,將此案轉移到C市人民法院受理。

一審裁定之後,美芳不服,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可見,離婚案件看似立案簡單,但實際不僅法律條文適用複雜、而且對於當事人心理對抗的影響因素,還是較為巨大的。

(二)“30億”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如何計算和認定

在律師與美芳的律師進行洽談時,雙方還對另一個問題分歧巨大。美芳的律師認為,成波控制和管理著價值30餘億元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公司股權);但成波認為,自己擁有的實際財產不超過5個億,並且,如果再加上變現成本,還要再減少20%到30%的費用。

那麼,如何計算成波名下的財富呢?這關係到美芳的心理期望、以及雙方是否最終能“握手言和”協商離婚。

美芳律師之所以認為成波“身價”30億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其一,關於伊丹即將IPO上市的相關媒體報導上,多家媒體一致報導,伊丹集團控制的資產超過30億;

其二,伊丹控股以及下屬子公司財務報表上,所有者權益合計有20餘億元;

其三,某財富排行榜,成波以40億的資產名列其中。

對於美芳律師的所謂“30餘億財富”律師卻不予認可。律師認為,多家媒體關於伊丹資產的報導片面、不客觀,不具備真實性;公司財務報表只是反應了一段時間公司的財務狀況,其實公司很多負債和虧損沒有完全反應在財報中;某財富排行榜所謂“財富數量”不具有客觀真實性;所謂工商登記、財務報表都是“紙上財富”,不等於白花花的鈔票。如果“紙上財富”變現,還要考慮30%左右的損耗;另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很多公司是在與美芳婚前就成立的,美芳無權分割成波股份公司、集團公司的股權。

可見,雖然大大小小的公司都擺在“桌面上”,但不代表這些公司都是夫妻盤中的餐、分割的肉。桌子上到底有多少共同財富、什麼比例分、什麼時候分、如何定價,都是一道難題,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從法律上來說,最終股權的價值,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還要經歷審計或評估;而從實踐角度來說,運營企業的成本,包括股本變現的成本,可能要遠遠超出紙上數字。因此,對於股權形式的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權,女方維權“股權變現金”法律障礙較多,變現成本因素,實際上是需要考量的。


(二)律師在協助企業家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要注意的問題

基於不願意“露富”的原因,成波與美芳都認為,兩人離婚涉及到的財產分割需要保密。因此,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登記手續時,需要準備二份離婚協議書。

第一份是交給民政局的,該離婚協議書內容相對簡單,財產基本不會洩露;

第二份是兩個人私下簽訂的實質的離婚協議,非常重要和關鍵,在一旦產生爭議後,將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一般說來,律師在協助企業家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要考慮的因素有:

1、注意辦理手續的保密,包括辦理手續的預約、前期工作的準備、材料的準備與完善,離婚協議書格式與要求、後續工作的安排與佈置等。

雖然講究“人人平等”原則,但是,由於成波是當地著名企業家,經常在媒體上曝光,如果也是排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難免被人認出,從而消息洩露,影響企業的經營。

因此,有必要提前和民政婚姻登記部門接洽協商,預約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注意和麻煩。

2、前、後兩份協議書內容不要衝突、或適用模糊。

由於是兩份協議同時存在,並且,在民政局的那份協議並不是最重要的協議,因此,私下留存的協議一定要避免效力受到質疑或引發協議之間衝突的波折。在處理該問題時律師要注意,除了簽署日期應在同一天簽署外(誰先、誰後沒有關係)

更重要的一點是要在私下協議中特別注明:“甲、乙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以本協議為准,若本日在民政局登記備案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准”。這樣,更能明確私下協議優先於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的效力,體現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避免協議內容對財產的處理影響案外人的財產權益。

由於離婚協議僅能就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處理協商有效,故而,涉及甚至影響案外人利益的離婚協議條款,可能會引發無效爭議。企業家離婚,常見的離婚協議衝突條款主要集中了股權的處理上,由於有限公司股權處理要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

因此,企業家在離婚時,對於有限公司股權的處理,不能簡單地“股權歸女方”了事,或“股權一人一半”了事,而是要履行書面徵求其他股東是否行使權利的意見、以及其他股東的回復,甚至股東會決議,同意變更股權持有人的一系列法律檔,都要考慮和準備。

4、協議書的保存、保管事項。

民政局的離婚協議固然可以存檔保留,但私下達成的協議一旦丟失,後果相當嚴重,甚至可以引起所有財產的處理推倒重來。因此,當事人一方,對於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也許不是民政局備份)的保管相當重要。

如果涉及財產標的巨大,建議一方面交律師所存檔保管、一方面在銀行開保管箱保管,並由自己妥善保管。這樣,一份協議書,有三重保管方式,對於協議的安全性,是有利的。

三、前車之鑒

(一)律師如何把握離婚訴訟中雙方心理的“對抗”

離婚案件中,特別是企業家離婚訴訟中,心理“對抗”非常重要,就像兩軍對壘,“軍心不穩”是兵家大忌,對於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也是如此。如果對於打官司沒有了信心,就會很容易妥協,放棄自己原來制訂的原則和規劃,從而“屈就”對方開出的條件。

以成波案為例,在代理之初,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制訂了代理計畫與策略:

(1)從法律技術和客觀事實上,推翻其立案受理的選擇地點

一旦案件從美芳選擇的S市轉移到C市,其實適用法律的實體審理沒有區別,但可能將對美芳對訴訟的信心、以及案件最終的分割期望,都會產生較大的打擊和影響。

(2)成波名下財產構成的調整

為了不影響公司上市,回應“主營業務突出”的主板上市原則,律師適度地調整了成波名下非服飾類公司的股權結構,以一些非主營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

(3)提升美芳對於訴訟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的正確認識

通過一系列的準備和努力,使美芳認識到,如果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雙方離婚的一系列問題,不僅費用高、費時長,而且訴訟結果對於原、被告雙方均具有不確定性,還要考慮執行問題。但如果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不僅不徹底傷害感情,而且資金還能一步到位,使得“紙上財富”一夜之間變成“手裏現金”。

對於女方離婚後的生活環境、子女教育、投資理財、家族就業等問題,也能一併在協議中解決,使得美芳一個人離婚的事,不至於牽涉和根本影響她家族其他親屬的利益(許多都是多年與成波的企業發生經濟關係),也避免了成波是和一個家族進行“戰鬥”的不利局面。


(二)律師如何把握和應對對方當事人破壞客戶“社會聲譽”的行為

在處理企業家、特別是知名企業家案件的過程中,律師特別要注意提醒和維護客戶的社會“美譽度”。以成波案為例。在代理案件之初,律師就做好了維護“美譽度”的預案。在涉及公司股權分割的離婚案中,為了達到財產分割的目的,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向其他股東、董事、關聯單位、保薦機構、證監機構、稅務、海關等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發函,或通過媒體,以故事、新聞形式開展媒體攻擊和美譽破壞。而本案中律師建議成波要通過律師函、政府宣傳部門關係管道、公共關係途徑消除影響。

成波與美芳離婚訴訟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PRE-IPO企業大股東離婚案。由案件代理律師得出的心得是,作為企業家一方,不要急於解決離婚糾葛,不然心態一旦暴露,對方自然為故意拖延。

同時,也不要認為企業所有財富都是自己打造,忽視或不屑另一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支持和作用,如果不得不離婚,應該考慮給另一方適當優越的安排;而作為另一方,雖然選擇在企業即將上市時提出離婚是一個“好”的時機,可以給對方較大的壓力,但是一定要“主張有據”,並且除了考慮合法的因素,還要考慮人情與合理,更要考慮子女將來的接班問題。

當事人儘量不要視對方為不共戴天之“仇敵”,否則,鶴蚌相爭,誰會漁利,真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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