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看一則案情:
楊某向吳某借款2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今向吳某借款貳萬圓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歸還。2017年2月,由於楊某到期未償還借款,吳某持借條到楊某家討要,期間發生衝突,楊某將借條搶回並當場撕毀。後吳某向法院起訴,並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影本以及與自己同去討債的哥哥的證人證言。
【分歧】
吳某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影本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影本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借條影本記載了還款的金額以及還款的時間。本案中,吳某因事實原因,無法提供借條原件,且有證人證言作為輔證。此乃客觀上的原因,而不是吳某出於主觀原因拒不提供原件,故借條影本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影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的影本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影本相互印證,單一的影本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影本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事實。
②書證影本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理由,即由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
③書證影本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本案中,影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證據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本、複製品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本案中,吳某借條原件被楊某撕毀,其提供的借條影本無法與原件核對,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屬於待補強證據,需與其他證據進行印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吳某提供了同去討債的哥哥的證人證言,由於證人與吳某是親屬關係,兩人存在利害關係,該證據也屬於待補強證據,因此不能很好地補強借條影本的證明力。
基於以上原因,吳某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影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借條影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務小編提示:
1.對於借據、欠條等法律文書,應注意保存字據的完整,缺角或者缺字的字據,其證據效力就可能有所減弱。一般情況下要保存好字據原件及影本。如遇對方搶奪或者暴力搶奪字據,而後將其撕毀,以達到不履行債務之目的,就應當及時報案,對方涉嫌搶奪罪、搶劫罪,如此,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可立即做筆錄,對字據的事實可以起到證明作用。
2.還款時,要記著索回欠條,如對方稱一時找不到欠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並注明“此前欠條作廢”,這樣才不會給日後留下隱患。債權債務關係終結後,相關字據或者銷毀,或者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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