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工商局認為瓜子二手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廣告語缺乏事實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罰款12500000元...
資深律師提醒你: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遙遙領先”等用語。注:同類用語諸如包含“最”、“頂級”、“百分百”、“第一”、“唯一”等承諾性用語,均屬於廣告禁止性用語。這些廣告用語,千萬不能用,否則最低罰款20萬!!!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佈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2170號
當事人:金瓜子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澱區清河安寧莊東路18號23號樓二層2356
註冊號:110000450304322
法定代表人:楊浩湧
經查:2016年12月3日,當事人與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樂視網廣告交易平臺網路廣告發佈協議》。
該廣告類型:體育前貼片,廣告發佈期限:2016.9.7-2016.12.28,最終廣告客戶 :金瓜子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廣告費總金額:RMB12,500,000元。
上述廣告是一個時長約15秒鐘的視頻廣告,內容: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當事人確認上述廣告中“創辦一年”的起止時間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同時承諾此時間段內瓜子二手車成交量為85874輛。
針對“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宣傳語,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3份證明材料,用以支持上述廣告宣傳語。
我局執法人員針對這3份證明材料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核實,我局對於當事人提供的3 份證明材料不予采信。
我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分別調取了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和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的二手車成交數據,數據顯示: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為442878輛車,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為92375輛車。
此兩者的二手車成交數量均超過當事人的成交數量。
綜上,本局認為當事人廣告宣傳中使用的“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廣告語缺乏事實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以上事實以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影本、經營資質影本、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託人身份證影本、獨家技術諮詢和服務協議、ICP 備案許可列印件、當事人網站截屏列印件、現場檢查筆錄、《樂視網廣告交易平臺網路廣告發佈協議》、廣告發票影本、樂視體育- 瓜子網貼片合作排期、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數字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出具的《獲獎證明》、《二手車交易行為研究報告》、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二手車成交量成交額統計表、人人車有關2015至2016成交量的說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詢問(調查)筆錄等在案佐證。
我局於2018年8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舉行聽證。
我局於2018年8月31日依法舉行了聽證會,對於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我局不予採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同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服務的銷售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1250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就近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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