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戶跟私戶、私戶跟公戶之間20萬以上劃款,將被銀行稅務監控!

自金稅三期系統建立以來,稅務與銀行實現資訊共用,就像為納稅人織起的一張網,環環相扣,讓違法者無處可逃!
追繳個稅4000萬銀行稅局聯合稽查案例

2017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交換平臺向眉山市地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

 

黃某在眉山市某商業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帳戶,在201551日至20175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管道完成,具有明顯的異常特徵。

 

最終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金稅三期下,沒有任何銀行包庇任何企業,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戶,只要發現帳戶有可疑,必須上報稅務,因為個人帳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共用資訊!如果銀行不報,稅務遲早也會查到,那性質就不一樣了,銀行肯定跟著遭殃!

 

那麼,

企業在銀行的哪些交易行為

容易被稅務盯上呢?

 

大額支付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31日施行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對大額交易進行了定義: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並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並在於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並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可疑交易

如果你涉及以下幾種情形,那就要小心了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這是想幹嘛?是不是準備攜款潛逃到國外啊?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你一個賣日用百貨的小公司,動不動就幾百萬上千萬的流水,不是洗錢是幹啥?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你做餐飲的,天天收到鋼鐵公司的大額轉賬,再往影視娛樂公司轉,這合適嗎?

 

4)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你今天給何總轉100萬,明天又給他轉200萬,過了兩天他給你轉了500萬,你說這能不引起別人的注意嗎?

 

5)長期閒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這個公司都廢了好久了,前段時間突然復活,而且沒什麼業務,卻有大額轉賬進入,你是中彩票了?還是參與了啥見不得人的勾當?

 

6)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或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老用現金交易這肯定會被查的,看過電視劇裏販毒的、走私的嗎?都是一箱一箱的現金啊

 

7)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沒事兒就去銀行開戶,各個銀行恨不得都有你的戶頭,一旦有大額交易了又怕查,轉了錢趕緊銷戶,這樣不被懷疑才怪

 

最新個稅法明確規定

以下內容均需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溫馨提醒:

各位老闆、會計,正常交易要小心轉賬問題,不是說咱們的戶頭有多少錢沒多少錢,而是現在稅局和銀行資訊同步,有時候銀行不一定有興趣查你,但稅局可能很關心貴公司最近的收入與支出呀

 

企業千萬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只要檢測出動態數據比對不對,稅負率偏低,系統會自動預警。想要節稅應採取合法合規途徑,而不是走私賬逃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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