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律師於永超:千萬資產“送”前女婿?年金法律框架別忽略




1
1000萬的嫁妝

女企業家王總家有兩個孩子,一兒一女。女兒準備結婚,於是,王總在女兒婚前給了女兒1000萬。目的是保證這筆資金是女兒的婚前財產,鎖定為個人所有。

 

親家則在雙方婚前購置了房產,登記在女婿名下,用作婚房。王總女兒則從1000萬中拿出120萬對婚房進行了裝修,帳戶中還剩下880萬。貨幣的每一刻休息都是瘦身的開始,於是女兒在婚後選了一款年化收益10%的產品準備投資。

 

而此時,女婿剛剛領取了20萬年終獎,一併與女兒的880萬放在一起共同進行了投資。如果一切順利,一年後可收回90萬的收益。


2
婚變,百萬財產易主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悲歡離合。王總的女兒結婚不多久,小倆口閃離了。

 

接下來的動作就是:婚姻財產分割。

 

 房屋財產怎麼分?

 

首先,房子歸女婿。因為這是親家在婚前購買登記在女婿名下的,屬於女婿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只分共有財產,不分個人財產。

 

其次,女兒出資120萬的裝修折價20萬補給女兒。因為,女兒在婚後出資120萬進行的裝修,在法律屬性上這120萬作為女兒的婚前貨幣資產已經轉化成了水泥、白灰、牆紙、地磚……理論上女兒可以把地磚牆紙揭走、把水泥白灰刮走,但這對女兒而言沒有任何意義。

 

所以,法院綜合考慮最後判決男方給女方20萬的補償,女方就此損失了100萬。

 

 投資財產怎麼分?

 

我們首先假設,女兒婚內自己投資880萬,一年10%的收益獲得88萬,這88萬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呢?

 

財富管理的風險就在於你不知道“你不知道”。這種情形很多人會很自然地認為理應是女方的。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個人的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投資所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我們說,情、理、法之間也是存在衝突的,而法律的規定追求的是一種普惠的公平,有時候會超越世俗的情和理。

 

本案例的重點情節是,新經濟週期下的金融風險愈發嚴重,剛兌不再、跑路頻發、監管加強,由女兒方的880萬和男方的20萬組成的900萬的投資,離婚結算時只收回800萬。此刻,這800萬怎麼分?

 

答案是:一人一半。為什麼是這樣?

 

首先,男方的20萬是自己婚後所得的獎金。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工資收入和獎金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關於女兒的800萬。有人問,這880萬不是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嗎?本來是的,但因為女兒在婚後開始經營店鋪,婚後的這個帳戶有大量的財產進出流動,賬內資產已經無法判斷哪些錢是婚前個人的,哪些是婚後的。於是這個帳戶內的資產就混同為夫妻共有財產了。


因此,900萬投資就變成了夫妻共有的混同財產,即共有財產。這就導致了夫妻要平均分配這筆投資資產的法律結果。



3
前女婿突變千萬富翁

没有最糟,只有更糟?

 

王总在女儿的离婚判决结果出来前,突然检查出患了胰腺癌。于是,她提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一套价值1800万的房子给女儿,2000万元资产给儿子。

 

但女儿的离婚判决结果还没出来,王总就不幸过世了。

 

王总过世后,女儿依照遗嘱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不想,女婿却在尚未完结的离婚程序中追加这套房子为离婚财产一并予以分割,法院最终支持了女婿的主张,获得了房产价值的一半900万。

 

结果令人瞠目,法律确实规定得明明白白:王总遗嘱中没有明确指定此房只给女儿与女婿无关,女儿依据这份遗嘱继承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于是,不经意中,女婿因为跟女儿离婚而变成了富翁。这注定是王总不愿看到的,也注定是王总无力回天的。

 

 来,算笔账。

 

第一,王总在女儿婚前给了1000万现金。

 

① 装修120万这部分,女儿了仅仅获得补偿20万,共计损失100万。

 

② 880万这部分,与女婿的20万一起投资,结算后拿到800万。经过离婚财产分割,女儿收回400万,女婿收到400万。结果就是,女儿一不小心就赔了480万,男方一不经意就赚了380万。

 

第二,王总遗嘱留给女儿1800万的房产。由于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儿分得900万,女婿分得900万。

 

第三,综上,王总的女儿因离婚共损失财产1480万,而女婿不仅收回婚前的房产,还在无形中分得王总家产1280万,瞬间变身千万富翁。

 

4
兒媳新婚有彩蛋 

王總病危期間,特別希望看到兒子有一個人生圓滿的交代。於是,孝順的兒子在王總去世之前與剛剛結識的女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王總遺囑的2000萬房產就這樣成為了兒子婚後繼承的財產。由於王總並未指定該房產屬於兒子獨自所有,於是,按照法律規定,這部分財產就成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樣,新入門的兒媳就享有了婆婆遺留下來的相當於1000萬的財產。



5
繼承也沒那麼簡單 

 

那麼,王總去世後,大家就可以根據遺囑拿到各自的財產了嗎?沒那麼簡單。

 

當遺產繼承的時候,房產的過戶程式成為一大關隘。過去,要求進行繼承權公證方得過戶,這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齊齊到公證員面前明確表示對遺囑沒有異議,對房產分配沒有異議。

 

而這需要一個前置程式,就是需要複雜的舉證程式證明王總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要求提供王總早已離世的父母的死亡證明等等。這是極其不易的一件複雜工程。即便這些條件都已經滿足,房產的分割也難以達成一致。於是,訴訟解決遺產分割就在所難免

 

正是因為如此,王總的這個家庭經歷了一場不得不面對的繼承訴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產繼承糾紛案

 

訴訟中,他們為此需要交訴訟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評估費、律師費……算下來大概相當於整個遺產的10%。如果未來遺產稅出臺了呢?王總留給子女的這些財產還要承擔不菲的遺產稅。

 

可見,在財富規劃中,無論是身前傳承、子女支持、身後傳承、財產分配,還是婚姻規劃、財富安放,你不做安排,總有人幫你做安排,無論是法律安排,還是利益相關人先行一步,這種安排總有一款不如你願。

 

況且,意想不到的成本和稅費,也是默默耗減財富存量、影響財富流轉和分配品質的重要因素。



6
如果王總提前規劃

如何提前規劃才能防範和降低這些風險和損失呢?遺囑、贈與、夫妻財產協議、保險、信託、基金會、有限合夥等等,都是財富管理重要的工具和法律制度規劃。在這裏,我們聚焦於年金保險,看看如何解決上述王總一家面臨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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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王總婚前給女兒1000萬現金這個方式而言,如果王總換一種方式,用1000萬給女兒規劃一款年金保險,由女兒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王總,通過這樣一個簡單的財富金三角架構,就可以解決王總的種種擔憂和遺憾。

 

 1. 安全保值,平抑風險(資產管理功能)

 

其一,防風險,穩增長。1000萬資產通過保險公司的專業打理,女兒每年獲得年金返還、分紅和利息,如果年金不領取,這些資產全部在萬能帳戶中日計息月複利,可以對抗長週期的經濟金融防風險,收益穩定,持續增長,這樣就不至於發生女兒女婿投資900萬損失100萬的情形。

 

其二,以危轉機,獨特的靈活性和選擇權。一旦發生突發性重大風險,女兒可以通過保單貸款,保證便捷、快速地獲得充足的現金流,轉危為機。

 

其三,二次規劃高杠杆。同時,女兒還可以利用保單貸款和年金返還進行二次規劃,比如配置高端醫療和終身壽,利用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實現高額賠付和高身價的高杠杆規劃。

 

其四,降成本創收益。女兒還可以利用保單貸款和年金返還支付後續保費降低保費支出壓力、投資安全又相對高收益產品獲得額外收益。

 

總之,保單在自己手裏,女兒就掌握了財產的選擇權,資金靈活使用,資產綜合配置。

 

最後,獨特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關於保險公司不得解散的規定、關於清算破產必須有其他保險公司接受轉讓並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的規定、關於保險準備金的規定、關於以再保險分散風險的規定、關於保險合同保險產品必須經保監會監管的規定、關於保單質押貸款不影響投保人和受益人獲得年金以及分紅和利息的制度,等等,都是保險獨特的法律制度保障。

 

 2. 資產隔離,私屬保護(權益管理功能)

 

其一,制度優勢,掌握控制權。女兒是年金保單的持有人,對保單擁有完全的處置權,無論是確定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抑或是更換投保人、受益人,還是保單貸款,甚至退保,女兒都擁有絕對的權利,不為他人所左右。

 

其二,鎖定個人獨立性財產,身前安全傳承。在法律上,這張保單中無論是現金價值、年金返還、分紅還是利息,都確定是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也仍然是女兒的個人財產,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其三,避免財產混同,防範財產分割。這筆財產婚後不會混同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離婚,這份年金保險也不會被分割和分配。這樣,就徹底解決了財產的確定性獨立性的問題。

 

其次,就王總遺囑給兒子2000萬元的房產、給女兒1800萬房產這個方式而言,如果王總換一種方式,自己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將3800萬資產放入保單中,身故受益人為兒子和女兒,身故受益金分配比例為兒子60%,女兒40%。通過這樣的財富金三角架構,就可以解決王總身後財富的種種擔憂和遺憾。

 

在這裏,兒子和女兒在母親過世之後會按比例各自領到一筆身故受益金。那麼,這可以解決什麼問題呢?

 

 3. 定向傳承,流轉有序(權益管理功能) 

 

其一,財富定向分配。這是指定給兒子和女兒個人的專屬財產,既與兒媳無關,也與女婿無關,不屬於夫妻共有,不被分割。這樣,女兒離婚,女婿也分不到任何財產。

 

其二,權屬清晰無爭議。這筆財產是無爭議的現金資產,迅速理賠,直接到兒子和女兒的帳戶。

 

其三,靈活分割,快捷領取。這筆財產可以按照保單確定的比例在兒子和女兒之間靈活分配,兒子60%,女兒40%,不存在公證等程式,無財產分割的障礙。

 

其四,具有隱私性。保單私密管理,無需公示於繼承人。母親去世之後,兒子、女兒可直接向保險公司領取身故受益金,隱私好,免爭議。

 

其五,制度優勢,專業管理,簡單便捷。通過專業機構強大的資源平臺和綜合性管理,以制度管理財產,避免兒子、女兒個人管理財富的認知局限、知識局限、技術局限和能力局限,簡單高效。

 

儘管如此安排似乎已經盡善盡美,但母親仍擔心一大筆現金給到子女,他們未來是否有足夠的能力控制和使用這筆財產,是否面臨揮霍、損失、混同、分割、能否持續傳給後代的風險。

 

這時,她可以選擇把這筆身故受益金放到信託當中,設立一個保險金信託。未來母親百年之後,保險公司會按照母親的願望,在達到與母親約定的條件時將財產分配給兒子、女兒、孫子女,以呵護或助力他們創業、持家、教育、傳承等等。

 

這就解決了在未來幾十年中財富的定向傳承、富過三代,實現心有所想、願有所成。

 

 4. 無稅費、債隔離(資產管理功能) 

 

其一,降低稅基。當母親將財產轉至保險公司時,這筆財產就已經脫離了徵稅財產的範疇,因為當母親過世,這筆財產通過身故受益金傳給兒子和女兒,實際上是減少了稅基。

 

其二,創造稅金。如果兒子、女兒繼承其他財產需要交遺產稅,一般是要求限時、現金交付,這時這筆身故賠償金就可以用來及時支付遺產稅,獲得遺產繼承。否則,短時間內沒有足夠的現金流,遺產繼承將難以實現。

 

其三,免稅資產。兒子女兒獲得這筆財產,沒有所得稅。如果未來遺產稅法出臺,這筆身故受益金財產也不徵收遺產稅的,屬於免稅財產。

 

其四,隔離債務。如果母親生前對外負有債務,這筆財產是不必用來償還其負債的。如果母親的這3800萬是存在銀行裏或者是理財產品,依法就需要先還債,剩下的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配。保單具有對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的隔離和防範的功能。

 

最後,無訴訟成本。這筆財產法律權屬清晰,兒子、女兒不需要通過訴訟、公證等附加程式,兒媳、女婿也無權主張權利,後人也不需要支付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所得稅等各種成本,屬於無爭議、零損耗傳承。

 

這就是年金險的制度性和法律性的功能。


7
善用保險的制度架構 

 綜上所述:

 

年金保險在財富管理中的法律功能:其一,權利專屬,秘密指定;其二,閉環保護,如願控制財產分配;其三,財富不縮水,不混同,不易主;其四,避免訟爭。

 

年金保險在財富管理中的獨特功能就是:其一,個性化、制度性、低成本、代際指定傳承;其二,靈活性的資金融通與收益保障兼顧;其三,將人性裝入籠子。

 

雖然人們很難控制自己的貪婪與恐懼的本性,但有制度化的規劃和約束,人們就可以做到富足且從容。

 

最後我想說的是,儘管現實的骨感似乎處處是利益的苟且與法律的陷阱,但其實不然。問題的出現,不是法律的錯,也不是維護利益的錯,至少,人們有權保護自己的財產。但重要的是,財富的歸宿是守護和諧與幸福,而不是製造紛亂與遺憾

 

法律是工具,財富是載體,財富管理的核心目標就是富貴、康寧、善終。如何用好法律和制度,提前做好規劃,安放好財富和人生,是要大智慧的。為人厚德方能載物,財富善始才得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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